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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发生的商标侵权案 更多...
  汾酒厂使用一商标3年竟未注册,被判对注册厂家侵权
  喧嚣一时的一场晋酒商标之战,日前由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名不见经传的地方酒厂山西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胜了山西酒业老大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法院认定汾酒厂侵犯老传统公司商标权并赔偿1000余万元。汾酒厂表示,要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方山县老传统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据了解,该公司于1999年9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商标,2000年国家商标局商标公告第43期公告此商标,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2001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正式批准注册了此商标。而汾酒厂从1999年9月起,开始生产以未注册商标“家家”为牌子的白酒。老传统厂于2002年8月2日向吕梁地区中级法院起诉汾酒厂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

  汾酒厂是百年老店,所生产的“家家”牌白酒在山西销售额就超过亿元。令人疑惑的是,汾酒厂拥有各类商标资源100多个,唯独没有对这个品牌进行商标注册。汾酒厂委托代理人则称,汾酒厂自1999年9月起,就开始生产“家家”牌白酒,老传统公司此后才注册了“家家”商标。况且,虽然拥有商标,老传统公司并没有大规模的生产销售“家家”酒。因此,老传统公司注册“家家”商标属恶意抢注,不能生效。汾酒厂已经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老传统公司的不正当注册的“家家”商标进行撤消,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于2002年8月8日受理了此案。因此,吕梁地区中级法院应该中止诉讼,等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出来后,再继续审理。

  当被问及老传统公司为何只注册却未大量生产“家家”酒时,该公司总经理刘乃顺对记者说,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商标注册后必须立即投入生产,何时生产、如何生产是企业内部的事情,不管生产与否,老传统公司对“家家”酒都拥有完全的合法权利。对于汾酒厂提出的老传统事先知道汾酒厂要生产“家家”酒就恶意抢注此商标时,刘乃顺说:“我们虽然和汾酒厂有过短暂的试联营关系,但那是申请家家酒商标以前的事,我们怎么可能对汾酒厂后来要开发什么产品有先知之能呢?他们现在说我们窃取了他们的商标,并没有什么有力的证据。”

  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汾酒厂1999年9月虽然生产了“家家”酒,但当时并没有上市销售,其销售的确切时间是1999年12月,迟于老传统公司1999年10月18日对“家家”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汾酒厂的家家酒在此之前也没有形成知名或驰名商品。使用商标并不必然产生商标专用权利,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方可受到法律保护。汾酒公司主张老传统公司恶意抢注商标,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同时法院还指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消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故汾酒公司主张中止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就此认定,汾酒公司在老传统公司已经注册了“家家”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白酒上使用“家家”酒的名称,侵犯了商标注册人老传统公司的专用权。其行为属侵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一,汾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二,汾酒厂应该赔偿老传统公司利益损失836万余元;三,汾酒厂在2002年7月1日起至停止侵权期间生产、销售“家家”酒的全部利润,归老传统公司所有。同时,案件的受理费11万元,由汾酒厂承担。以上各项费用加起来,将超过千万元。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认为,汾酒厂是有着广泛知名度的大企业,汾酒厂只生产不注册的事实,在商标法已实行了近20年的今天,确实令人吃惊和惋惜。此案虽然还有待二审,但已经初步表明,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只有依法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造成纠纷利益受损,就得不偿失了。

  在商评委审理与法院审理的关系上,新商标法根据法治原则的要求,也是WTO的要求,确立了商标权争议的最终裁定权在司法,因此,无法以商评委的审理对抗法院审理。
信息来源:《中国广告网CNAD.com 》编辑时间:200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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