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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须知
 
一、异 议
异议申请
必须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异议答辩
必须自收到商标局异议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
二、评 审
驳回复审
必须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同时提交商标核驳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书、10张商标图样及商标局寄达的信封。
异议复审
必须自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提供商标异议裁定书及商标局寄达的信封。
争 议
必须自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注册不当申请
在注册不当商标核准注册之后提出,不受时间限制(但对于非恶意的注册不当,最好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必须自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同时提交商标局寄达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通知书及信封。
对争议、异议复审、撤销注册不当的答辩
必须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提出;同时提供商标评审委员会寄达的通知书及信封。
 
(咨询电话:0595—22103111 传真:0595—22109111)
★以上申请均须提供企业公章(没有企业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私章),并同时提供与该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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