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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或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手续。 |
|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 所需材料: |
| 1、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 |
| 2、转让人和受让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 3、盖上转让人和受让人公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2份;下载打印 |
| 4、盖上受让人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下载打印 |
| (咨询电话:0595—22103111 传真:0595—22109111) |
| ★上述商标申请上缴的费用,不论核准与否,均不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