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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名牌研究会维护会员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胜诉
    原告:石狮市日久军警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58482-4,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狮王工业楼B幢。
    法定代表人:洪超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晰,泉州市名牌研究会法务人员。
    被告:靖江市顺兴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01566-6,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街道办友仁村顶东组。
  
法定代表人:侯洪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志平,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钰,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狮市日久军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顺兴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日久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辩期间,顺兴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同年8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民终字第142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2 0 l 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日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晰、被告顺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志平、袁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久公司诉称:其系名称为“一种警用钩脚器”(专利号为ZL200920182473.2)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于2009年8月7日,2010年6月2日授权公告,2014年6月30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评价报告称该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侵权产品价格不到原告正品价格的一半,对原告产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2014年5月20日,原告参加了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第七届中国国际警用装备博览会。会上,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参展厂商发放名片宣传册,并声称市场上使用原告实用新型技术的该种产品几乎全部是其生产。同年l 2月22日,原告针对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销售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2 4日,被告将被控侵权产品邮寄到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恶意、大量制造原告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使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销毀侵权产品、半成品、生产模具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 0万元(含维权合理支出):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顺兴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实物不能证明是顺兴公司发的货,也不能证明该产品系顺兴公司生产;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缺乏法律和事实证据的支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日久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顺兴公司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信息打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一种警用钩脚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手续合格通知书、年费缴纳证明,证明原告拥有该专利权,且专利处于有效状态;4.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证明原告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5.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公证书2份;6.宣传册、名片,以证据5-6证明被告未经授权实施了原告涉案专利;7.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明被告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8.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查询信息,证明本案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9.2010年3月新装备演示情况的文件、图片,证明原告专利产品在公安部举办的地市公安局长培训班上演示时获得极好的评价,其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10.部分差旅费发票,证明原告维权费用。
  
被告顺兴公司对原告日久公司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证据3、8不能证明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证据5中公证保全的实物无法确认系由顺兴公司发出,也不能证明该产品由被告生产;证据6中关于靖江市顺兴保安器材厂的证据与被告无关;证据7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尚未生效;证据9系传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其内容与涉案专利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机票费用并非必要的合理支出。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顺兴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税收证明》,证明被告自2013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代开货物名称为“抓捕器”的增值税发票明细情况;2.被告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时间及订单查询操作流程的材料;3.被告公司销售订单,证明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线上销售的多功能抓捕器数量为12件;4.租房协议,证明被告企业规模小,经营厂房系向博兰特有限公司租赁。
  
原告日久公司对被告顺兴公司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并非对所销售的侵权产品都开具发票,其向原告销售的侵权产品就没有开具发票,且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可以为“抓捕器”外的其他名称,因而不能证明其仅销售过28件被控侵权产品;对证据2-4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有异议,证据2系被告自行制作,证据3系网上打印件,证据4并未载明房屋地址,不能证明被告真实生产经营规模。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被告顺兴公司对原告日久公司所提交证据1-8、l 0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证据6中靖江市顺兴保安器材厂的产品宣传册中所展示的产品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结合证据7专利复审会针对顺兴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第271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及证据8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中显示的专利年费缴费金额及缴费年限,可以认定日久公司涉案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其证据9系公安部有关文件的传真件,考虑该类文件的性质,结合该部分证据中照片有关内容,本院对其真实性子以确认。
 
 原告日久公司对被告顺兴公司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据2系顺兴公司单方制作,日久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其证据3顺兴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产品交易记录中包含日久公司2014年12月22日涉案交易及此后发生的一笔交易,与日久公司上述交易日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有关网页上显示的“本商品累计售出0套,6个月内没有成交记录”的内容相符,结合考虑网站交易信息的来源及是否具有可更改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虽为房屋租赁协议,但没有证据显示该厂房与顺兴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以及其产品宣传资料、标明为“侯洪兴”的名片上显示的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828号”之间的关系,该证据不能证明顺兴公司的经营规模小。
  
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7日,王炳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警用钩脚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6月2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0920182473.2。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警用钩脚器,由伸缩手柄和脚扣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脚扣包括脚杈、弯扣和卡块;所述脚杈设有侧向槽,所述弯扣中不转向处设有向一侧凸出的半圆形棘轮,该弯扣和置于下方的所述卡块设置在侧向槽中。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警用钩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扣以棘轮圆心为支点,与脚杈在底部中轴线一侧位置活动连接。3.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警用钩脚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块与杈杆在中部中轴线一侧位置活动连接,卡块尾端与弹簧连接。2014年6月30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日久公司。2014年7月1 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初步认为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3符合修改前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14年12月22日,日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晰至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以下简称通淮公证处)称,顺兴公司在阿里巴巴网上发现有卖家出售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的商品,遂向公证处申请对其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上查看相关网页内容及下订单付款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手续合格通知书。该公证处受理了日久公司申请,公证员章媛凤审查了陈晰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询问,告知其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当日,在该公证处,陈晰操作公证处计算机,清除上网痕迹,登陆www.1688.com网站,通过搜索关键词“多功能抓捕器顺兴”,查看了网页上显示的相关产品、“企业身份认证”信息、顺兴公司网页中“供应产品”栏目,并通过点击顺兴公司产品网页中“立即订购”按键进行相关操作,填写的收货人为“陈先生”,所在地区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并输入地址、邮编、手机号,网上支付货款1000元,订购了多功能不锈钢伸缩抓捕器10根,等等。2014年12月29日,通淮公证处出具(2014)闽泉通证民字第763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7632号公证书),证明陈晰进行上述计算机操作过程中公证员章媛凤及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陈怀峰均在场,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为现场操作实时打印所得。
   
2014年12月29日,通淮公证处出具(2014)闽泉通证民字第763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7633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4年12月24日,一名快递工作人员将一个长方形土黄色纸箱(详情单收件人姓名为陈先生)的包裹投递该处。该处工作人员代收包裹并通知日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晰。当日下午,在通淮公证处四楼,陈晰确认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的包裹系其本人通过网上购买的(通过比对快递单上电话号码确认),公证员对陈晰确认后的包裹外观进行拍照;陈晰将收取的包裹外包装拆封,依次取出内装的物品10根“多功能抓捕器”(黑色布制包装、印有过功能抓捕器字样及图案),取出其中一根,内有包装塑料袋1个、使用说明书1份、伸缩抓捕器l根、钥匙2把(配有挂绳),公证员对取出的所有物品进行拍照;陈晰将原内装的物品(不包括邮寄时纸箱外的塑料捆扎带)装入上述土黄色纸箱内,由公证员粘贴封签并加盖公证处密封章,密封后由公证员对物品拍照。包裹的拆封及封存过程公证员章媛凤及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陈怀峰均在场,陈怀峰并制作《现场工作记录》。公证处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公证书所附照片与现场实时情况相符,公证处所封存物品由陈晰带回自行保管。
  
2015年4月29日,顺兴公司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年9月30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71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本案专利有效。
  
另查明,日久公司成立于2004年l 2月9日,经营范围为皮塑制品、警用防护装备制品、刀剪、强光手电、服装加工制造、销售及展示;望远镜、摄录器材销售、展示。
  
顺兴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5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8万元,经营地址在靖江市靖城街道办友仁村顶东组,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警用器材(含保安器材)制造、销售。一般经营项目:服装、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交通安全管制设备制造、加工、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庭审中,在确认通淮公证处封存实物之用的土黄色纸箱及施封的封条外观完好后,本院当庭打开该纸箱。纸箱内有l。个黑色布制包装袋,每个包装袋的一端印有“多功能抓捕器”字样,另一端印有与警徽类似图案;每个包装袋内有抓捕器l根(不锈钢杆体上有“伸缩抓捕器”字样)、使用说明书l份、配有挂绳的钥匙2把。包装袋及抓捕器上无生产厂商信息。土黄色包装箱上粘贴的龙邦速递详情单上记载有下列信息:寄件人姓名:侯,始发地:靖江,寄件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828号,手机:152*****135;对应的收件人姓名:陈先生,目的地:泉州,收件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中段益民楼E-2号四楼,手机:138*****507。本案中,日久公司明确以该专利权利要求l内容为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l的技术特征为:1.一种警用钩脚器,由伸缩手柄和脚扣组成;2.所述脚扣包括脚杈、弯扣和卡块:3.所述脚杈设有侧向槽;4.所述弯扣中部转向处设有向一侧凸出的半圆形棘轮;5.弯扣和置于下方的所述卡块设置在侧向槽中。经当庭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日久公司上述技术特征l-3、5相同,两者亦包含有上述技术特征4所描述的弯扣中部转向处设置有向一侧凸出的棘轮这一技术特征,不同之处在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4中限定的棘轮形状为半圆形,而被告侵权产品上棘轮并非半圆形,为小半圆形。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顺兴公司生产、销售;(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顺兴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控侵权产品系顺兴公司生产、销售。其理由:顺兴公司营业执照以及7632号公证书所附顺兴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供应商认证信息均表明:顺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警用器材(含保安器材)的制造、销售。:7632号公证书所附顺兴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的供应商信息的实时打印件内容显示:顺兴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由此可以认定顺兴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日久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晰在阿里巴巴网站与顺兴公司线上交易,购买10根抓捕器的事实,有7632号公证书予以证明;顺兴公司所提供的线上销售的多功能抓捕器数量的网页打印件上记载的收货人、收货地址、预留电话及收款金额与7632号公证书所附实时打印件内容相符,且其上显示的发货信息也表明顺兴公司2014年12月22日网上销售了l 0根抓捕器。7633号公证书证实陈晰所订购的该10根抓捕器收货的经过及货物特征;快递公司快递详情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及其号码、收货地址与7632号公证书相关记载相同,其上记载的发货地址与顺兴公司产品宣传资料及“侯洪兴”名片上记载的地.址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顺兴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7633号公证书载明的通淮公证处所收到的10根多功能抓捕器系顺兴公司销售,以及该l 0根多功能抓捕器就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顺兴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入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经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l、2、3、5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4中描述的弯扣中部转向处设有向一侧凸出棘轮的特征,两者不同之处仅在于涉案专利对棘轮限定为 “半圆形”,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棘轮为“小半圆弧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涉案专利为一种钩脚器,当脚杈套入对方脚部时,弯扣随之转动到位,卡块尖齿将弯扣锁定,通过脚权、弯扣及卡块组成的脚扣形成的脚扣系统,将对方脚部套住。而实现将弯扣锁定、套住对方脚部功能所采用的手段是卡块上的尖齿卡在于弯扣中部转向处设置的向一侧凸出的棘轮齿上。从对被控侵权产品演示情况看,其采用的手段与涉案专利相同,亦是通过卡块上尖齿卡在棘轮齿上实现弯扣锁定的功能,两者所达到的效果亦相同。至于棘轮是呈半圆形或棘轮弧形两侧外缘与弯扣结合点至圆心所成夹角等于或小于180°,属于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弯扣与棘轮的连接关系、弯扣与脚杈内设置的侧向槽以及棘轮与卡块的位置关系,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能联想到的工作原理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两者技术方案中关于棘轮弧度的该两种特征属于等同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多功能不锈钢伸缩抓捕器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日久公司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顺兴公司未经日久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多功能不锈钢伸缩抓捕器的行为,侵犯了日久公司专利号为ZL200920182473.2“一种警用钩脚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顺兴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因而,本院对日久公司要求顺兴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日久公司有关判令顺兴公司销毀侵权产品、半成品、生产模具等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顺兴公司有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生产模具及其存储地点,故本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日久公司未提供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顺兴公司侵权获利情况的证据,亦未提供可得参照的涉案专利许可使用情况的证据,顺兴公司提供的其销售“抓捕器”而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的《税收证明》、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多功能不锈钢伸缩抓捕器的交易数量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全部侵权事实和侵权获利,故本院根据涉案专利类型、顺兴公司性质及公司规模、广告宣传的方式及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将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以及合理的差旅费等作为日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酌情确定其数额,由顺兴公司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改后)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靖江市顺兴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石狮市曰久军警装备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0920182473.2的“一种警用钩脚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前述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靖江市顺兴警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石狮市日久军警装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三、驳回原告石狮市日久军警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前不久。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


    附: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  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入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改后)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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