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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克”侵权成立“快克”获驰名认定 |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诉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并认定原告“快克”商标为驰名商标。据介绍,海南亚洲制药是注册分类第5类“快克”商标专用权人。2004年4月,该公司发现吉林制药在其生产的感冒药品上使用“新快克”标识,逐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编辑时间:2006-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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