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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酸乳”的驰名之路
突破审判难点,维护合法权益,呼市中院工作受认可。我国第一件司法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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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4日,内蒙古蒙牛集团的未注册商标“酸酸乳”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也是我国首件司法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例缺失的情况下,突破审判难点、依法据实认定驰名商标、使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的工作,受到了多方的认可。
迄今为止,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集团)的品牌“酸酸乳”尚不是一件注册商标。但随着今年4月初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呼市中院)一纸判决的做出,这件非注册商标却拥有了较之普通注册商标更为宽泛的被保护依据。
4月14日,呼市中院下达的(2006)呼民四初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原告蒙牛集团……使用的‘酸酸乳’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由此,蒙牛集团“酸酸乳”商标成为我国第一件司法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酸酸乳’能有幸得到一个‘第一’的名分、成为驰名商标,完全是该品牌产品多年来承蒙广大消费者的厚爱,而最终获得市场认可的结果。一个品牌在其成长壮大过程中不免会被他人觊觎,我们此次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在第一时间来独家报道这件事情,也是想通过我们自己的一个案例,给更多的遇到类似知识产权难题的企业一些启示,并引发更多的人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思考。”蒙牛集团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刘信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如是说。
产品包装遭克隆 “驰名商标”讨公道
2005年12月12日,一个消息传来引起了蒙牛集团内部的高度重视——有消费者举报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市场中有与蒙牛集团瓶装“酸酸乳”乳饮料一样的乳饮料在销售。
2005年12月13日,在经市场走访对情况进行核实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两家业主为同一名为董建军之人的超市正在销售的由安阳市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下称白雪公主集团)生产的“酸酸乳”乳饮料,进入了蒙牛集团维权人员的视线……
2005年12月13日,蒙牛集团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2005年12月21日,蒙牛集团正式向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呼市工商局)进行了投诉。
经呼市工商局调查后发现:白雪公主集团生产、董建军销售的“酸酸乳”乳饮料不仅在外包装上的各种文字的颜色以及塑料瓶型上与蒙牛集团瓶装“酸酸乳”乳饮料完全一致,而且外包装的背景画面也极为近似,并突出使用美术字体“酸酸乳”和“超级女生”字样。
“酸酸乳”品牌出现“孪生姊妹”,这样的事实令蒙牛集团惊诧不已——该公司于2004年5月即已申请了带有“一个女孩背靠大树”的“酸酸乳”乳饮料系列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200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其“酸酸乳”乳饮料产品为知名商品,“酸酸乳”为该产品的特有名称。
据此,蒙牛集团向呼市中院提起了对董建军、安阳市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虽然其持有的“酸酸乳”商品标识属于未注册商标,但其依旧认为:经过自身多年的品牌推广,“酸酸乳”已是一件驰名商标——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相关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位列商标法保护范畴之内。
2005年12月31日,呼市中院正式受理了蒙牛集团提起的该诉讼,并于今年2月1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突破判例缺失难点 依实据法认定驰名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保护原则,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只有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才存在相关保护条款。因此,对于没有在先判例可参照的呼市中院来说,该案的审理存在一个前所未见的难点:判定被告是否侵权,须先对原告标的商标是否已驰名进行审查并确认。
据我国商标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 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该商标驰名的其它因素。
据此,呼市中院展开了对原告所提交相关证据的审查工作。经过1个月的证据核实与合议,该院在完成于今年3月16日的判决书中认定了“酸酸乳”商标已经驰名的事实。呼市中院最终采纳的作为支撑“酸酸乳”商标已具备驰名事实而被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事实依据如下——
蒙牛集团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蒙牛集团在全国15个省级行政区建有22个生产基地,产品覆盖全国除台湾省以外的所有地区。2002年,蒙牛集团的“蒙牛”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液态奶(含乳饮料)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并被列为国家免检产品。
截至目前,蒙牛集团“酸酸乳”品牌产品的全国一级经销商达522家。根据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5年,蒙牛集团该“酸酸乳”品牌产品累计含税销售收入达35.26亿元;该6年间,蒙牛集团对其“酸酸乳”品牌的推广投入累计达2.977亿元。
2005年初,蒙牛集团投入1400万元与湖南卫视共同举办“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并选定2004年超级女声季军张含韵作为“酸酸乳”乳饮料的形象代言人,演唱“酸酸甜甜就是我”的主题广告歌,该歌名同时也是“酸酸乳”的广告语。该广告用语被中国广告网评选为“2005年度十大流行广告语”。
根据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分别在我国3个不同城市所做的“酸酸乳认知度调研报告”显示:绝大部分受访人群认为“酸酸乳”乳饮料是蒙牛集团生产的产品,并能将其与蒙牛集团联系到一起。
除却上述直接事实,呼市中院在对“酸酸乳”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过程中还确认了两处间接事实——
2002年7月23日,蒙牛集团首次在国际分类第29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交“酸酸乳”的商标申请,但未被核准;2005年11月12日其又再次在国际分类第29、30、32类上分别提交了标准字体和美术字体的“酸酸乳”商标申请,现尚在审查程序中。上述事实证明蒙牛集团最早将“酸酸乳”作为文字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并最早且惟一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的。
虽然“酸酸乳”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蒙牛集团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
守得云开见日出 侵权事实被确认
在“酸酸乳”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蒙牛集团对于两被告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的指控的审判结果亦“拨云见日”。呼市中院在参照原告提供的由呼市工商局出具的调查笔录以及相关实物证据后认为:
二被告生产、销售的“酸酸乳”乳饮料所使用的“白马王子”商标字体明显小于突出使用“酸酸乳”字体,且第一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其在销售第二被告生产的“酸酸乳”乳饮料过程中,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乳饮料难以识别。因此第二被告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其生产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酸酸乳”的侵权。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生产的“酸酸乳”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也构成对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酸酸乳”的侵权。
原告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酸酸乳”塑料瓶装乳饮料包装上的背景画面结合相应文字和人物形象形成的原告独创的外包装,经原告持续使用,已成为原告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生产、销售的“酸酸乳”乳饮料不仅在背景图案、瓶型和颜色上与原告“酸酸乳”乳饮料的相同,而且其所配文字的字体、内容和人物形象在其使用位置与原告外包装相同,特别是对“酸酸乳”三个字的突出使用,导致整体印象极为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很容易将被告的“酸酸乳”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酸酸乳”产品。故二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乳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乳饮料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已同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至此,这起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酸酸乳”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诉讼案件尘埃落定。
“这起案件的审理,我们经过反复推敲研究,并向权威部门、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而且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是一个慎之又慎的过程。首先是对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准确理解,把握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相关规定的精神实质;其次在案件的审理中,严格审查判断证据,并且是基于当事人的诉请和该案审理中确有必要才对原告‘酸酸乳’未注册商标已处于驰名状态的事实依据商标法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呼市中院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范磊副院长在回顾该案件的审理过程时这样对记者说。
内蒙工商:知识产权保护要多条腿走路,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值得尊重
依法将未注册商标“酸酸乳”认定为驰名商标,使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呼市中院的该项工作受到内蒙古工商系统的认可。
内蒙古工商局副局长马麟认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已是多条腿走路,各家均在加大对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无论工商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均遵循个案认定的原则,因此应具备同样的效力。法院作为最终裁判机构,对于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认定,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认定,在法律上更有效力。因此,法院的认定应即为最终认定。作为工商系统的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尊重法院的认定。同时,作为工商行政部门,我们在鼓励企业寻求司法保护同时,也会协助条件够的企业寻求行政认定驰名商标以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
内蒙古工商局商标处处长鹏宇亦同时表示,就该“酸酸乳”个案来说,由于是未注册商标受到侵权,通过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寻求保护,在今天来看无疑会耗费很长时间,势必给商标权益人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驰名商标的本意就是保护,而通过法院的工作便可以更有时效地使相关权益人的商标权得到有力保护,这从任何方面看都是非常有益的。
原告方代理律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仍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截至目前,加上“酸酸乳”这件被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我国经相关权力机关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已有多件。然而,面对不断涌现侵权纠纷,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仍是时下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该案中原告方代理律师,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表示,制止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害问题由来已久,该问题主要是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注册或注册未被核准,但事实上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普遍被认为是该商标的真正拥有者,“酸酸乳”就是如此。如果绝对坚持“不注册则不保护”的原则,就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结果,同时还可能误导消费者。最早提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该条为禁止注册和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1982年商标法虽然只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但当我国于1985年正式加入巴黎公约以后,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商标局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就是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未注册的“PIZZA HUT及图”商标。后来,在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期间,商标局又认定了国内未注册的“中化”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在相关的行政诉讼中得到北京一中院的支持。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首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明确体现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本案原告方代理律师,蒙牛集团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刘信指出,蒙牛集团该次采取诉讼手段,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而重要的是对保护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目前,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及审判实践相对匮乏,虽然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首次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保护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保护力度仍显不足,而呼市中院对本案的判决可以说是审判实践的一次突破。
本报记者 崔文宇 衣朋华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编辑时间:200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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