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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著名商标被违法转让 “飞鸽”悄飞别人家
 国有企业自贡油毡厂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将该厂经营管理的国有商标转让给宜宾某物资公司。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获悉后,致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要求不予办理注册转让手续,这件被违法转让的国有商标至今仍然没有追回。

  职工反映:国有商标被违法转让

  近日,自贡油毡厂部分职工向记者反映,2004年12月,自贡油毡厂负责人在没有经过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没有评估和公开招标情况下,擅自将该厂拥有多年的“飞鸽”牌油毡及防水卷材注册商标以3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宜宾某物资公司,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据了解,自贡油毡厂建于1965年,系国有二级建材企业。该厂生产的“飞鸽”牌油毡及防水卷材曾获得国家建设部和四川省优质产品称号,在西南地区及东南亚国家享有较高声誉,并在国家商标局正式注册(商标注册证编号第557386号),注册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

  2004年12月8日,自贡油毡厂与宜宾某物资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飞鸽”牌油毡及防水卷材商标以35万元的价格予以转让,并于当天委托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过户手续。随后,自贡油毡厂向使用“飞鸽”牌商标的自贡开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停止使用“飞鸽”牌油毡及防水卷材注册商标。

  自贡油毡厂部分职工称,35万元转让“飞鸽”牌商标完全是低价转让。据当地建材行业人士介绍,“飞鸽”牌油毡及防水卷材商标,市场估价应该在200万元左右。

  立即追查:国资委坚决追回商标

  自贡市国资委获悉上述情况后,立即向国家商标局发出紧急公函,请求不予办理该商标转让手续。自贡市国资委认为,自贡油毡厂系国有企业,其经营管理的商标属于国有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程序,先评估后公开出售。自贡油毡厂转让国有商标行为没有经过自贡市国资委批准,属于擅自转让,是非法行为,其转让协议无效。
  自贡市国资委称,自贡油毡厂对国有资产组成部分的注册商标只有经营管理权,没有处置权,油毡厂擅自转让国有商标,相当于“放牛娃把牛卖了”,是严重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自贡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川红要求国资委、经贸委等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追回被违法转让的国有商标,纠正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随后,自贡市国资委责成自贡油毡厂积极与受让方宜宾某物资公司联系追回商标。

  百般联系 油毡厂厂长始终不露面

  据油毡厂职工介绍,尽管国资委强烈要求追回商标,但某物资公司已于今年3月中旬到厂里清点库存物资,准备接手商标。最近,该公司还在市场上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家予以警告。职工们担心:如果不加快追回商标的速度,一旦国家商标局给予办理了过户转让手续,这件由上千名职工辛辛苦苦创建了30多年的商标就将永远成为别人的了。

  在调查这起属明显违法转让国有资产事件过程中,自贡油毡厂厂长王永富始终没有浮出水面。记者经过多方努力,无论如何也找不到这个拍板决定转让商标的关键人物。油毡厂副厂长颜小川介绍,根据国资委等部门指示,油毡厂已经多次向宜宾某物资公司提出要求,希望撤销转让协议,收回商标。但至今宜宾某物资公司仍没有明确表态,这件商标能否追得回来,“目前还不好说”。

  协商不成 国资委将司法解决

  商标受让方宜宾某物资公司宾总经理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介绍,该公司与自贡油毡厂签订转让协议当天就已经将35万元转让费一次性付清。宾总经理认为,自己受让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企业,现在自贡油毡厂要想将已经转让的商标收回去,“简直是在开玩笑”。

  据了解,近日自贡市国资委决定,如果不能协商办法追回国有商标,国资委将通过司法途径让“飞鸽”商标回到油毡厂。


  □律师说法

  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王宇峰律师认为,自贡油毡厂擅自转让国有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厂与宜宾某物资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如果受让方拒绝撤销转让协议,国资委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转让协议无效。王律师还认为,自贡油毡厂相关负责人擅自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渎职犯罪,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华西都市报 》 编辑时间:200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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