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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神奇”告赢河南“神倚”
(记者侯俊松 实习生王欣)今年以来,家喻户晓的贵州药“神奇牌枇杷止咳冲剂”在市场上遇到了一位尴尬的模仿者——“神倚止咳枇杷颗粒”。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以侵犯专利、商标权为由将“神倚”生产商,河南新乡恒久远药业告上法庭。近日,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恒久远药业侵权成立,该公司需赔偿贵州神奇经济损失20万元。据悉,这种驰名商标侵权案在贵州省尚属首例。

据了解,早在1999年,神奇公司就其生产的“枇杷止咳冲剂”药品所使用的外包装盒,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0年1月获得了专利证书。2002年2月,“神奇”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5年3月,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河南省新乡恒久远药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神奇公司已获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盒使用在其生产的“神倚止咳枇杷颗粒”上。而“倚”字那个单人旁的颜色和包装主色调一致,使消费者很容易误认就是“奇”字。“神倚止咳枇杷颗粒”在河南、湖南等省销售,贵州省六盘水市的利君药店也有销售。

神奇公司认为,恒久远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仿冒该公司的驰名商标,这一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利。“神奇”属于驰名商标,为了培育商标的知名度,神奇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仅2004年的广播、电视等广告费用就近2000万元。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巨大的经济价值,恒久远公司的侵权行为使神奇公司的销售额下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神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恒久远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利君药店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外包装盒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照原告专利证书中的图片和被告在同一种类产品上所使用的外包装可以看出,两者在整体上具有相似性。就两种产品的特征部分进行对比,相似性更为明显。恒久远公司的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混淆、误导的意图”。

法院一审判决,恒久远药业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侵权外包装盒,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利君药店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外包装盒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目前,恒久远公司还未表示是否上诉。
 信息来源:《贵阳晚报 》 编辑时间:200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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