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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肖像权案败诉引发的启示
(记者汪涌 李京华) 昨日(31日),我国优秀田径选手刘翔踏上赴欧美的程征,前去参加一系列世界大赛。临行前不久,他作为原告,诉北京一家媒体侵犯其肖像权,法院判其败诉。

去年在雅典奥运会上勇夺男子田径110米栏冠军的我国选手刘翔,是这届奥运会上中国代表团32枚金牌中最为沉甸甸的一枚。这枚金牌不仅为刘翔本人带来了至高无上的荣誉,也创造了无穷的商业价值。但是,在他诉北京一家媒体侵犯其肖像权的诉讼中,法院判刘翔败诉。这起官司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它引发的思考并未结束。

“飞人”刘翔诉北京媒体侵犯肖像权案败诉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5月25日对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起诉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原告刘翔败诉。

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获得刘翔在奥运会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其为回顾2004年具有影响的事件,进行的回顾性报道中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上述肖像的使用并非用于广告,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刘翔要求《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等诉讼请求。判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翔负担。

这起官司,缘于去年10月,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刘翔委托其律师在2004年11月24日,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索赔125万元等要求。今年5月18日,刘翔曾申请撤诉,但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驳回。

 信息来源:《新华网 》 编辑时间:200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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