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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老传统酒业没了“家”
“要么换标,要么申诉,继续走相关的法律程序”。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驳回山西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与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生效,该裁定对山西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予以撤销。这些,都把山西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推到企业生存的岔路口,在“家家”注册商标得而复失之后,迅速作出决断是该公司无可回避的选择。
时间退回到1999年10月18日,老传统公司申请注册“家家”商标,经2000年第43期公告无异议后于2001年获得“家家”商标注册证。后因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在其产品中也使用“家家”字样,双方发生纠纷并逐渐升级。2002年12月30日,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没有申请“家家”商标注册,且在老传统公司申请注册之前也没有形成知名商品,不具有一定影响,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并赔偿原告损失836.88万元。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在2002年7月1日起至停止侵权行为止期间生产、销售“家家酒”的全部利润归原告所有。但是,此事到此仅仅是画了一个逗号。遭到阻击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随后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撤销“家家”商标。2004年5月24日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31条裁定撤销老传统公司的“家家”商标。依据有二:一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在先使用“家家”,并形成一定影响。采用的证据有:1999年7月起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的经销商虹通公司开始定制大量印有“家家”字样的产品包装及酒瓶;1999年9月14日虹通公司与山西电视台签订了广告合同,有合同复印件为证;1999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的产品经山西卫生防疫站和山西产品质量与检验所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老传统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采用的证据有:双方共处相同地域,同一行业,产品有着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双方曾存在联营关系(1998年1月22日至1998年4月)。由此,商评委裁定山西杏花村汾酒公司是在先使用“家家”,并形成一定影响。老传统公司不服裁定,于2004年6月2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于2004年8月24日开庭审理,12月17日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老传统公司不服判决又于2004年12月2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山西老传统酒业没了“家”。
终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专家表示,离开“使用”谈注册是无源之水,因此法律对商标的使用有如下限制:注册商标3年内必须使用;允许其他人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再就是在先使用的问题。本案涉及的也正是这一点,具体说就是商标法第31条。“使用”应该有三项特性。一是具体性,不能抽象。商标是商标标识、使用人、商品三为一体的产物,缺一不可,必须是使用人将商标标识用于商品之上,才真正体现了商标的意义。第二要有公开性,这样做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正是因为公众对某一商品的依赖转化成为对其商标的依赖才有保护的必要。广告是可以达到这种公开性的,但是对这种公开也要有一定的要求,也就是下面要说的第三种特性——持续性。这种持续性是要有一定的时间、地域和规模的,门槛不能定得太低,否则“使用”就不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家家”商标被撤销,老传统公司处境尴尬。该事件将会被人们在一段时间内评说。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地处吕梁山区的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时,让我们关注更多的是,在失去“家家”这个打造市场的商标凭藉之后,面对目前的现状,他们会作出怎么的反应,企业发展将何去何从。对此,本报将跟踪报道。(记者 杨林平)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编辑时间:200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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