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郑晓鸣 薛学)因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被告人汪红富于5月10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4年,被告人汪红富从他人口中得知“四方”牌图钉包装盒比较畅销,即从义乌市一商贩手中购得该牌子图钉包装盒的PS版两张。尔后,汪红富在明知自己无印刷注册商标标志资格也无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开始在其经营的武义天晶印刷厂内擅自印刷起“四方”牌图钉包装盒。2004年11月,武义县工商局从该厂当场查扣印有“四方”牌图钉包装中盒9000只、“四方”牌图钉包装小盒73120只。其中有部分商标属半成品。经鉴定,被告人汪红富非法印刷的“四方”牌图钉包装盒与第101147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四方”注册商标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红富违反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以营利为目的,在无印刷注册商标标志资格也无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罪,鉴于非法制品尚未出售等情节作出上述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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