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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信远斋“商标该归谁
一提起老字号信远斋,老北京人脑海里就会出现酸梅汤、秋梨膏、糖葫芦。大文豪梁实秋先生在其文章《酸梅汤与糖葫芦》一文中曾写道:"夏天喝酸梅汤,冬天吃糖葫芦,在北平是各阶级人人都能享受的事。不过东西也有精粗之别。琉璃厂信远斋的酸梅汤与糖葫芦,特别考究,与其他各处或街头小贩所供应者大有不同。"梁实秋先生特别在文中提到了"信远斋"的萧姓掌柜,希望能学习酸梅汤与糖葫芦的制作方法,却被萧掌柜婉言谢绝。1949年,梁实秋先生去了台湾,此后再没回过大陆。然而,他在台湾却异常怀念"信远斋"的酸梅汤与糖葫芦,称"离开北平就没吃过,实在想念"。

  据考证,信远斋是老北京的一家著名老字号,起源于清乾隆年间。当时河北衡水萧家在北京琉璃厂开设了一家信远斋蜜果店,经营酸梅汤、秋梨膏等饮料、蜜饯食品,采取前店后厂的经营方式,慢慢在京城叫响了名声,成为著名的老字号,深受达官显贵及平民百姓的喜爱。

  然而,这家老字号近年来却屡遭商标归属之困扰,官司不断。时至今日,信远斋传人萧宏苋仍在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而多方奔走。

  "信远斋"商标迷局据记者了解,"信远斋"商标的争议起源于2000年。当年7月,萧宏苋一纸诉状将生产"景山牌信远斋"的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告上法庭,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曾一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0年11月,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标签上突出使用"信远斋"字样,赔偿信远斋糖果蜜饯店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判决生效7日内在《北京晚报》或《北京晨报》上登报致歉。但原被告双方都对判决结果不服,在上诉有效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02年,经过北京二中院执行庭执行,萧宏苋得到8万元的赔偿款和《致歉声明》。

  争议似乎到此为止了。然而,萧宏苋发现,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仍然在生产"信远斋"产品。更让萧宏苋不解的是,2002年6月,应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的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3年不使用为由,撤销了信远斋糖果蜜饯店在1985年注册的"信远斋"商标。随后,萧宏苋委托律师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5年3月,萧宏苋再次提出复审请求,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结果。

  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总经理常建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了上述情况。他告诉记者,该公司注册的是服务商标,与萧宏苋注册的产品商标是两回事。至于该公司为何申请撤销萧宏苋所持有的"信远斋"产品商标,常建秋解释道:"萧宏苋的糖果蜜饯店已经持续3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并且早已破产,理应撤销。我们公司已经注册了全部的"信远斋"服务商标,下一步就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结果,一旦裁决撤销萧宏苋所持有的"信远斋"产品商标,我们就会立即注册。"

  萧宏苋告诉记者,他不能认同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的申请撤销理由,他的商标专用权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已经充分证明了他对商标的使用是持续的。而且,在诉讼期间,他还与密云的一家企业有过合作生产的证据。萧宏苋无奈地说,他一定要将这个官司打到底,以维护萧家祖传的老字号。

  司法权与行政权如何统一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郝云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按照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证明自己使用商标的事实,也可以通过在生产、经营中证明自己持续使用的事实。

  但从本案来看,萧宏苋的商标权还处在不稳定的状态,还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确认,如双方对商评委的裁决不服,最终还得依靠司法途径来解决。

  透过"信远斋"商标争议的表象,引发的问题确实值得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本案一审、终审都已经确定了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整个事件似乎都得到了解决。然而,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却通过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信远斋"产品商标,使得本该划上一个句号的案件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从萧宏苋发誓将官司进行到底的态度来看,维护自己对"信远斋"商标的所有权,将是50多岁的萧老先生生命中最重要的奋斗目标。而对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来说,能否顺利获得该商标也成为该公司生死存亡的大事。

  本案最可能的结果无非有两个: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决萧宏苋拥有"信远斋"商标的所有权,那么市场上出售的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生产的带有"信远斋"标签的商品就为侵权产品,萧宏苋即可依据商评委的裁决向行政机关举报,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有可能面临处罚或赔偿损失。

  如果商评委裁决萧宏苋丧失"信远斋"商标的所有权,那么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就有可能拥有所有类别的"信远斋"商标。萧宏苋有可能继续采取诉讼的方式,将商评委推上被告席,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有可能会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这个案子就由民事纠纷变成了行政诉讼案。这将使"信远斋"商标案成为旷日持久的诉讼。如果法院维持商评委的裁决,那无异于推翻了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从本案的过程来看,一起官司已经了结,但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定,还有可能酝酿新的官司。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如何统一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 作者:张伟勋)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 编辑时间:200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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