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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印公司“大号” 被判商标侵权
南京猴王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王公司)将公司的名称“猴王”以突出字样印到了自家产品的外包装上,南京市工商局认为其冒用别人商标,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别人商标,并罚款730000元,行政复议维持了南京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但该公司认为公司名称不算商标,将南京市工商局和第三人、湖北猴王焊接有限公司告到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但法院审理后却给出了相反的结论。

  去年9月,南京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听证后,认定猴王公司自2003年3月至去年3月期间,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有“猴王”字样包装的各类地板,侵犯了“猴王”商标注册人、湖北省猴王焊接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对猴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猴王公司对此不服,向南京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南京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猴王公司仍然不服,于今年2月将南京市工商局和湖北猴王焊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湖北猴王焊接有限公司未出庭。

  猴王公司认为,“猴王”两字在自己生产的地板外包装箱上只是作为公司字号突出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从“猴王”两字在外包装箱上的位置及与其他图案、文字的关系来看,也不可能是商标。而南京市工商局在调查取证和听证过程中,也曾认为猴王公司对“猴王”两字的使用属突出使用字号。湖北猴王焊接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2月宣告破产,南京市工商局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破产后从事过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公众根本没有机会见到标有该公司商标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要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就不构成侵权。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南京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南京市工商局则认为,“猴王”属湖北省猴王焊接有限公司在注册分类商品第19类上的注册商标,按国家工商局有关分类标准,该类商品1901半成品含地板,猴王公司的产品属于类似商品,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而猴王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的“猴王”字样,无论从字样大小、字体上均与其公司名称中的“猴王”不一致。另外,猴王公司以前申请过孙悟空脚踩“王”字的图形商标,但未被核准,从而产生了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心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猴王公司曾申请过类似商标,虽未被批准,但也说明该公司在主观上有商标意识,猴王公司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猴王”两字,并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但猴王公司未经湖北猴王焊接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与湖北猴王焊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猴王”两字作为商标,对后者构成侵权。(白法 双江)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 》 编辑时间:200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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