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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喜路”状告“旺市百利”等侵犯商标权
(作者王萍)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艾尔弗雷德·邓希尔公司旗下的英国知名的男装品牌“登喜路”状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和北京静烨同心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被告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侵权,并对原告“知假买假”的行为提出了质疑。

  2004年8月,艾尔弗雷德·邓希尔公司在旺市百利所属的飘亮购物中心商场花150元购买了静烨同心服装公司生产标有“登喜路”和“dunhill”商标的商品礼盒并开具了发票。原告代理人认为,“真的登喜路怎么能卖150元?如果这种礼盒中的物品是真的,那么盒中每一件产品的价格可以买10盒这样的礼盒。”并提供了飘亮购物中心销售“登喜路”商品的照片。邓希尔公司认为,该公司是“登喜路”和“dun-hill”注册商标及图形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从未授予静烨同心服装公司和该商场出售“登喜路”和“dunhill”商标商品特许经营权。邓希尔公司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他损失等。

  旺市百利的代理人认为,“登喜路”三个字未经注册,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原告提供的作为证据的“登喜路”的产品也不能证明就是当时所购买的产品。而且现在静烨同心与商场的经营合同已经到期,涉案品牌也是静烨同心私自增加的,与商场无关。

  静烨同心公司的代理人则称,这种“登喜路”礼盒是为了促销其经营的其他品牌男装、为了顾客试衣搭配效果由公司从某服装城购进的,既不为盈利,也不为销售。而且公司不知道“登喜路”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即使客观上有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是故意的。对原告提供的照片的真实性他们也提出怀疑,认为照片没有时间,也不能证明地点,对拍摄照片的人的动机也不清楚。而原告伪装消费者购买商品,这是以违法行为来打击另一种违法行为。“这种伪装消费者的行为值得怀疑。据我们了解,购买人、拍照人和今天法庭上这位代理人为同一人,我没有见到‘登喜路’公司给他的授权委托书。我怀疑他这种行为是以王海的方式打假。他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毒树之果’,我们对以牺牲诚信为代价来骗取证据的行为不予以认可。”
 信息来源:《北京晚报 》 编辑时间:20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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