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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生四大根本性变化
(记者李薇薇)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这也是我国第二次发表类似白皮书。与我国1994年发表《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相比,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生了四大根本性变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2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作出如上表示。

  “首先是在中国被授予各种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的数量急剧增长。”张勤表示,这说明国内也好、国外也好,发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

  据了解,在第一部白皮书中,截至1993年底,在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为41万件,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而在刚刚发布的白皮书中,截至2004年底,我国的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已达224万件,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在2004年3月份就突破了200万大关。

  “从我们的知识产权执法案件来讲也是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说明我们的当事人已经越来越多地依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勤表示,两个方面的数据都反映了中国企业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在不断提高。

  “第三个变化就是我们的法规更加完善。”据了解,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又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做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相一致。

  “第四个变化,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贯彻执行的力度。”目前,我国除有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个部门分别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外,2004年,我国又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信息来源:《新华网 》 编辑时间: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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