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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分析――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之争启示
(记者赖文忠)近年来,关于涉嫌通用名称被抢注商标的事件,在闽南频频发生,如此前的厦华诉长虹案、同安封肉事件。在全国,类似事件也不少,而且每次都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通用名称不能注册商标,这是《商标法》明文规定的,为什么这种事情依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透过这些事件,能给企业什么样的启示?

当树立正确的商标意识

  当前,企业的商标意识越来越强,通过商标保护产品逐渐成为共识。

  但是,注册商标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如果把属于行业共有的东西据己所有,就歪曲了商标立法精神。通用名称抢注商标之争频发,就是这种不正确的商标意识的表现。

  厦门某商标法律有限公司负责人说,商标注册的目的是识别自己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商品,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垄断的目的,恶意抢注通用名称,作为一种竞争手段。不过,今天的企业已不复吴下阿蒙,过去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早已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积极维权,毫不妥协。把公用资源占为己有的行为,最终必遭到业界的一致反对,最终伤害的是自己。从另一个角度说,保护商标权的要旨,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独创的智力劳动成果与通过诚实经营创立的商业信誉,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绝不是允许个别人、个别企业将原本该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拿来独占,攫取不正当的利益。

通用名称作商标一文不值

  国家商标局对于商标的审查,有一定的操作程序,对于通用名称抢注商标的情况只能尽量避免。

  中国地大人多,各种通用名称数不胜数,很多名称只在有限的区域内成为通用名称,有的名称只是行业的通用名称,国家商标局在商标审查时不可能面面俱到,难免会有“漏网之鱼”,有的通过了初步审查,有的在公告异议期阶段没有被提出异议而被注册。正是因为如此,《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的三个月公告异议制度和对已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撤销制度。

  另外,那些抢注来的通用名称商标并不能排除其他企业的使用,这些商标的获得者在申请有关部门进行保护的时候往往遭到了拒绝。厦门市同安工商局商广科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用名称被抢注商标的事件前几年前就发生过,如闽南和台湾地区广泛使用的一个通用名称“新竹米粉”曾经被抢注成商标,最终工商部门认定其他企业使用“新竹米粉”商品名不构成侵权。再如,去年厦华起诉长虹商标侵犯其CHDTV注册商标的案件,最终国家工商总局发文认定长虹没有侵权,此后案件在北京、上海、广州宣判也均宣告长虹胜诉。“同安封”商标虽然被抢注,但厦门市同安工商局商广科负责人称,如果这家抢注的企业申请打假,工商部门将可能不予受理。

  注册了商标得不到保护,这样的商标实际上一文不值。

不能只关心自己的商标

  还有一种现象值得引起关注,即许多企业不论注册还是保护,都只关心自己的商标,而不关心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这是对商标理解的一个误区。

  有关专家认为,关注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不仅能够了解到自己未注册的商标是否被抢注,还能了解到通用名称是否被抢注,这对企业经营至关重要。

  同安工商局商广科负责人说,虽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后的争议裁定程序和撤销程序,但其申请裁定的机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这个机构平时手头积压的争议案件相当多,企业等待裁定的时间相当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年,而几年时间足以让一个企业衰亡。而且,在裁定下达之前,商标拥有企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打假维权。最好的办法是,在公告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要求企业平时要关注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公告》。

  目前,国家商标局对初步审查商标公告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商标总局的网站公告,二是定期(一般是每周)印制下发一本《商标公告》。专业的商标事务所一般都有订阅这种公告,企业可以聘请常年的商标事务代理人或者请公司的法律顾问平时关注企业商标事项。商标事务代理人须定期翻看相关行业的商标公告,以及时发现可能侵犯本企业利益的商标申请。“乌沉”商标的争议,就是舫昌公司的专职商标事务人员在例行翻看《商标公告》时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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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封”遭抢注风波

  “同安封肉”系厦门同安著名的传统小吃,为同安三宝(马蹄酥、封肉、炸枣)之一,已有几百年历史,其特点是色深红,肉烂味香,肥而不腻,色、香、味俱全,食后回味无穷,老少皆喜,是目前同安喜庆婚宴、侨胞回乡探亲的必点菜肴。

  2003年4月,厦门步实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安封”商标。根据规定,“肉”字无法注册商标。2004年6月,国家商标局发布“同安封”商标初审公告。该商标适用范围为第29类,使用商品为:肉、熏猪肉、腌肉、猪肉、猪肉食品、肉罐头等。由于当地企业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这一商标最终获得了注册。

  “同安封”被注册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在同安引起了轩然大波。当地政府和企业积极行动,以区个体协会下属的餐饮协会为主体,按照法律程序委托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要求撤销步实公司抢注的“同安封”商标。目前,该争议还未做出最后裁定。

厦华诉长虹侵权案

  2003年8月20日,厦华电子公司分别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提交诉状,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举报信,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其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同日,关于此事件的报道出现在国内众多的媒体上。此后不久,国内十几个城市的工商执法人员对长虹带有“CHDTV”标志的彩电进行了收缴、查封。

  同年9月初,国家工商总局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代表专门召开了专家咨询会,讨论长虹商标是否侵权。9月19日,国家商标局下文,指出长虹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

  去年,此案在先后在上海、北京、广州宣判,厦华的诉讼请求均遭驳回。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由于厦华“CHDTV”商标包含了国家标准中确定的技术术语英文缩写“HDTV”,故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广州中院的判决亦指出,厦华所注册的CHDTV商标5个字母中的4个为行业内高清电视的通用名称,其显著性并不明显。12月14日,厦华在厦门中级法院撤回了其诉讼请求。至此,这场商标大战偃旗息鼓。
 信息来源:《福建日报 》 编辑时间:20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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