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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冤家争夺一个“亮”字

原告:亮丽眼镜 被告:明亮眼镜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开庭时间:28日上午9点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回放:今年9月16日,南京亮丽眼镜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将同城眼镜公司明亮眼镜告上法庭,诉其使用相近似的文字商标,混淆了消费者的视野,构成侵权,要求明亮眼镜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5万元。28日上午9点,南京市中级法院准时开庭审理此案,直至上午10点40分,法院宣布休庭再议。 

开庭实录

  法院开庭中,亮丽眼镜和明亮眼镜的原被告席上,都只来了两位代理律师,相关负责人均未出庭,庭下旁听席上倒有几位关系人士。法院采用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为这场两“亮”之争拉开了序幕。

  “亮丽眼镜”庭上陈诉,成立于1998年3月28日的南京厚德实业亮丽眼镜公司在业内颇具知名度,在南京地区已开出7家直营连锁店。亮丽自1998年就成立分公司并经营眼镜销售业务,同时使用“亮丽”商标,2000年4月,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亮丽商标。而“明亮”同样从事眼镜销售业务,“明亮”与“亮丽”仅一字之差,双方的“亮”字完全一样,并且一直在相关店面、广告宣传等载体上使用与“亮丽”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极易给消费者造成一种混淆和误导。

  庭审直击

  争议一、两 亮 整体相似?

  亮丽眼镜:1998年,我们就对文字“亮丽”和眼睛变形后的图形组合进行注册申请,2000年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亮丽”商标,其中“亮”字因字型独特,已成为整个商标的重要内容。使用相同“亮”字的明亮眼镜,在视觉效果上与亮丽眼镜极其相似,所以构成了侵权。

  明亮眼镜:首先,目前与亮丽眼镜使用相同“亮”字的店在14家连锁店中只有4家,分别是湖南路店、江宁店、溧水店、六合店的门楼。其次,明亮眼镜的门楼不仅仅是“亮”字,而是文字与图形的组合,与亮丽眼镜截然不同。再次,在门楼的设计上,亮丽眼镜是黑底白字,明亮眼镜是白底黑字,消费者很容易区别。代理律师在庭上辩称,对方提出的相似侵权,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主要部分及其色彩的整体视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例如,“天目”跟“天日”仅差一横,所以从任何角度讲两眼镜店都根本不同。 

争议二、明亮使用亮字是否侵权

  亮丽眼镜:两家整体上相似主要是使用相同的“亮”字,而亮丽眼镜早在1998年就使用了。

  明亮眼镜:亮丽眼镜没有单独注册“亮”字,即对该字没有所有权,单独使用“亮”字并不会构成侵权。何况,北京雪亮眼镜早先注册的商标中就有“亮”字,而国家商标局却通过了亮丽的商标申请,说明注册商标中单独字体还是可以使用的。

  记者直击:明亮律师又拿出撒手锏,北京雪亮眼镜已经率先注册了该形状的“亮”,使得争辩出现新转机,到底谁在侵权?

  意外案情

  “亮”字早已有人注册

  既然庭上提出了北京雪亮对“亮”字已注册,那么必然衍生到南京的两“亮”都存在侵权行为。后法院认为,这个情况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不予追究。

  声誉大小不决定侵权与否

  在法庭辩论时间,亮丽眼镜还提出,明亮眼镜在广告宣传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模仿其的现象,而明亮眼镜则说,作为南京市场上最大的连锁眼镜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都远胜于亮丽,所以无须去模仿他人。法官认为,声誉大小并不能决定侵权与否,所以停止这方面的辩论。



 信息来源:《南京晨报 》 编辑时间:200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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