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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井公司侵权“安井”商标●追踪 安井公司未登致歉声明终审判决内容登报公布

  

  早报讯(记者柯元忠)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的“安井”商标纠纷案,是厦门首例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同名侵权案。2004年10月10日,福建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媒体发布公告称,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依生效判决履行任何义务。

  法院发布的公告,再次引起市民对“安井”商标纠纷案的关注。华顺民生公司的王晓阳不愿对此事发表评论,只是说公司对省高院的判决很满意。安井实业公司董事长林英治表示自己“尊重司法”,已经将公司网站上有关“安井”的资料删除,但他不服判决,正在准备材料,要向有关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此外,他不想自己到媒体刊登公告,因此选择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去登,费用他来支付。

  省高院判决,安井实业公司在华顺民生注册商标核准保护的食品范围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为此,林英治已经去申请成立另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冷冻食品等,而原来的安井实业公司不再生产、销售冷冻食品,改做食品机械。

  案件回放

  2004年1月,有关部门发现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的原料肉及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问题,此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导致一些销售商连锁店也对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井”牌冷冻食品质量产生怀疑,并将其产品下架。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的“安井”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便一纸诉状将安井实业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井实业在网站上及相关宣传材料、信封、名片上使用“安井”商标标识,侵犯了华顺民生的“安井”商标专用权;安井实业的行为客观上给华顺民生企业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应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安井实业的侵权行为同时给华顺民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2004年4月6日,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井实业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公司信封、名片、宣传材料对原告华顺民生公司享有的“安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还要赔偿华顺民生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且在其网站首页连续10日刊登向华顺民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皆不服,2004年4月15日,华顺民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0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安井公司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保护的食品范围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安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厦门日报》上刊登向华顺民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登,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赔偿华顺民生8万元。(柯元忠)

  


 信息来源:《东南早报 》 编辑时间:200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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