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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夼一店主“狸猫换太子” “哥俩好”成“哥弟好”
日前,市民姜先生来到位于上夼西路的某装饰材料经销处,购买8桶了“哥俩好”万能胶装修房子。回家开封启用时发现,“哥俩好”竟成了“哥弟好”,足足赔进去了数百元。

  于是,他立即来到店里和老板理论起来,并要求按零售价的双倍给予赔偿。店主以发错了货为借口搪塞,表示愿意付清
8桶胶的差价,但对姜先生按零售价双倍赔偿的要求却一口回绝。市工商局芝罘分局奇山工商所接到投诉后认为店老板的行为有欺诈嫌疑。后经调解,店主赔了姜先生700元。

  按《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实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哥俩好”与“哥弟好”这两个商标,在字形上有相同之处,而且又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消费者一旦中了不法奸商的圈套买了冒牌货,个人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不说,经济上还要蒙受意想不到的损失。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和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均作了明确介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本案中的店老板,应从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和等级等方面,事先向姜先生逐一如实说明,不应含糊其词来误导消费者。 (杨波 张京双)
 信息来源:《烟台晚报 》 编辑时间:200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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