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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地产商标侵权纠纷案 深圳“香榭里”败诉

备受关注的中国房地产商标侵权第一案——深圳“香榭里”诉上海“香榭丽花园”商标侵权一案,近日由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深圳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公司)要求被告赔偿1440万元的诉讼请求遭到驳回。

2001年,深圳美地公司注册了“香榭里”中英文商标。然而当他们准备在上海发展楼盘时,却发现已经有人使用了“香榭里花园”的名称。同时,他们还在北京、杭州等地发现了近50个与“香榭里”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房地产项目。

2003年8月19日,美地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上海“香榭丽花园”的开发商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1440万元以及2175万元的合理开支,并在上海媒体上作出公开道歉。作为第一起房地产商标侵权案件,该案引起了全国房地产界的广泛关注,众多开发商在关注此案的过程中提高了房地产商标意识,纷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以免被克隆。

判决书:使用地名在先,被告行为合法

经过数月的审理,上海市一中院日前作出判决,驳回了美地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陈述了3项判决理由:

第一,美地公司的“香榭里-CHAMPSELYSEES”注册商标因涉及外国地名,其显著性被削弱。美地获得的荣誉是楼盘获得的荣誉,与注册商标无关。美地注册的是服务商标,与楼盘是两个概念,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并不延及楼盘本身,被告使用“香榭丽花园”这一名称不会构成消费者对楼盘开发商的信息混淆。美地的楼盘知名度可能会对美地的服务商标的显著性和声誉的提高产生一定影响,但还没有达到可以禁止他人在商标局核定范围之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程度。

第二,美地开发的楼盘位于深圳,相关的服务行为也发生在深圳,原告未能举证美地建立与提升商标知名度的服务发生在上海和被告开发“香榭丽花园”之前。被告的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是美地在提供售楼服务的结果。“更何况”,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房地产时,只会关注楼盘和开发商,“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第三,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使用的是地名,且在1999年11月23日就已获得上海市地名办的批准,获许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使用“香榭丽花园”的标准地名。被告被批准使用“香榭丽花园”这个地名比美地申请注册商标早了8个多月,因此被告经行政审批、使用地名在先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构不成侵权的主观过错。且被告使用“CHAMPSELYSEES”的“名称”与其小区风格一致,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美地无权禁止被告“正当”使用上述英文名称。

美地公司:地名使用权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

9月22日,美地公司代理律师之一陈乃蔚律师签收了上海市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陈乃蔚与几位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专业律师就该判决进行了探讨,认为判决书中某些观点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较多漏洞——

首先,商标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能否与其他注册商标进行明显区分,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请求时关注的要点之一。也就是说,国家商标管理机关对“香榭里-CHAMPSELYSEES”进行商标注册,就是对该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及其他商标要件的确认,同时商标注册本身也赋予了商标的专用权及排他性。至于说注册商标的概念来源是否会影响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该判决书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另外,如果主观认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不够,他人就可以随意使用,乃至实际构成了法律上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逻辑上不能成立,也是完全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

其次,对于地名使用权是否能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几位律师认为,地名使用权的权利来源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权利授予是地方行政行为。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来源是国家法律,是国家行政行为。根据下位法不得对抗上位法的法律原则,行政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样,地方行政行为也不能对抗国家行政行为。另外,在中国,地名只能是中文,而不可能是英文及配属专门图案。本案原告美地注册商标的保护内容是“香榭里-CHAMPSELYSEES”整体,而被告所谓的地名专用权至多只能局限于“香榭丽”,那“CHAMPSELYSEES”就不可能是地名,使用“CHAMPSELYSEES”即对美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权。

第三,美地公司提供的多份证据(包括预售合同等)表明,被告在美地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一直在延续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的主观要件并不能决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轻重。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主观过错,就不构成侵权的说法不能成立。

第四,根据客观事实,美地的注册商标权利范围中包括有“住所(公寓)”,且是除“农场出租”以外不动产事务的全部权利范围。这一点,不是美地的主观认为,而是根据商标注册分类表和美地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可直接得出的结论。而被告的被诉行为,均在美地的商标保护范围内,被告应当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另外,原告代理律师陈乃蔚认为,一审判决书引用证据的范围不足。在根据证据评价双方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时,法院以被告提交的证据为主,而对于美地提供的一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在原告取得商标注册证后继续售楼的证据)却没有引用,从而导致了判决书的责任分析对美地不利。

根据上述情况,美地公司表示将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进一步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据了解,“香榭里”房地产商标侵权案发生后,全国各地房地产商纷纷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房地产类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明显上升。该案主审法官刘洪表示,楼盘名称尚未被纳入商标分类的范围,存在一定法律空缺。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商通过地名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不失为一种保护楼盘名称的途径,但这种保护的特点是具有地域限制。上海禾和物业有限公司黎辉先生则认为,如果开发商发现自己具有创意的楼盘名称被他人搭便车,可以尝试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起诉讼,因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和包装均受到法律保护。



 信息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 编辑时间:200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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