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1日,欧洲法院(ECJ)就广告口号Das Prinzip der Bequem-lichkeit (the principle of comfort)注册为共同体商标案——尤其是口号注册为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问题,作出裁决。
Das Prinzip der Bequemlichkeit广告口号是由Möbelwerk公司申请的商标注册,但未获得共同体商标权。为此,该公司提起诉讼。欧洲初审法院(CFI)作出裁决:Erpo Möbelwerk公司的广告口号可注册为共同体商标。随后,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对Erpo Möbelwerk公司提起上诉。
在此次审理中,ECJ支持CFI的裁决,认为由广告口号组成的商标不需要以原创性作为附加要素以满足显著性这一条件。原因在于尽管法庭认为在涉及口号的问题上,对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是很困难的,但“对口号的标准严于其它类型的标识是不适当的”。
ECJ指出,根据第40/94号共同体商标细则第7条(1)款(b)项,商标显著性仅说明所述商标必须满足原产地表示的功能;且该条款的范围不能仅限于第7条(1)款(b)项,即不能仅限于已成为常规用语或贸易用语的标记或标识。
最后,该案以OHIM的败诉而告终,从而成为欧洲法院保护广告口号商标的重要案例。(庆俊梅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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