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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康”商标该不该撤销
因为自己的注册商标“惠尔康”被撤销,2004年7月27日,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维他龙)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和第三人厦门惠而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惠尔康”)告上了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月19日,北京一中院第一次审理此案。

  案件的起因是,厦门惠而康食品有限公司认为,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维他龙”)采用抄袭、复制的不正当手段损害了自己驰名商标、字号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撤消福州维他龙注册的第1267138号商标,商标评审委审理后撤消了该商标。福州维他龙则认为,商标评审委将非法使用的商标评为驰名商标,以此为据撤消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损害了自己作为“惠尔康”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惠尔康”商标的由来

  1993年3月25日,“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惠尔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尔康HEK”商标,1994年8月14日,天津惠尔康注册成功,注册号为第701244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乳商品上。

  1996年4月30日,天津惠尔康企业注销,福州维他龙在1997年6月10日与天津惠尔康主管部门办理了商标转让事宜。

  1997年,福州维他龙凭借受让的豆乳类“惠尔康”商标,向商标局申请在32类的汽水、果汁、豆奶、蔬菜汁(饮料)、果子粉、矿泉水(非医用)、水(饮料)注册“惠尔康”商标,于1999年获得注册,注册号第1267138号。

  此前,厦门惠尔康在饮料、八宝粥以外的某些食品类别上注册了中文“惠尔康”商标。同时,有资料显示,除了在非饮料类商品上使用外,厦门惠尔康还将“惠尔康”商标广泛用于柠檬果汁饮料、红荔枝饮料、花生牛奶、红葡萄汁等多种饮料上。

商评委裁定“惠尔康”属驰名商标

  2002年12月25日,厦门惠尔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争议,申请撤销福州维他龙注册的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

  2004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撤销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公司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注册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厦门惠尔康使用在32类饮料上的“惠尔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驰名商标”。

  该《裁定书》指出:福州维他龙明知“惠尔康”是厦门惠尔康的字号,在先使用于饮料等商品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却采用抄袭、复制的不正当手段在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以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其行为损害了厦门惠尔康就其驰名商标、字号所享有的权利,也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也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福州维他龙不服

  “他们非法使用这么多年商标,我们正在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他们居然还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合理吗?”福州维他龙总经理黄翔对这样的裁定结果表示不满。

  黄翔认为,福州维他龙依法从天津惠尔康受让了“惠尔康”商标,并且经过了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据我国商标法,该转让合法有效,因此,福州维他龙公司依法受让和注册的“惠尔康”商标与“抄袭、复制他人的驰名商标”毫不相干。

  黄翔介绍说,天津惠尔康注册的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核定使用在豆乳商品上,按照当时该商品国内分类为第30类,后按国际分类调整至第32类02组。所以,受让该商标以后,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也只是同在32类02组注册,只是改变了一下字体和在同类商品上增加了使用的品种,进一步明确了在32类02组的权利。因此,黄翔认为,商标评审委的这份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依据存在明显的错误。他说,厦门惠尔康一方面不承认在32类饮料商品上侵权使用“惠尔康”商标,另一方面却又自相矛盾地宣称它使用该商标在先。对照我国的商标法不难看出,它首先侵犯了天津惠尔康的商标专用权,其后又侵犯了福州维他龙的商标专用权。

  黄翔说:“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是,与我们受让的商标前权利人相比,厦门惠尔康并非注册在先,所以根本没有权利对我们的商标提起争议,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居然受理了这起争议,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厦门惠而康负责法律事务的贾华表示,他们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正确的,对此案不便发表意见。

编后:

  与普通的商标纠纷相比,这一纷争显然更加扑溯迷离。一家未能注册,但是使用多年,使得该商标颇有名气;另一家依法受让该商标,注册成功后又被撤消。厦门惠尔康使用该商标是不是构成非法使用在先?这对他们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否会造成影响?福州维他龙购买并注册该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这些还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认定。无论结果如何,都将在我国商标发展史上留下重要的一笔。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编辑时间: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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