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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涉嫌商标侵权 该沉默吗?
在做市场调查时,意外的发现有相当多的消费者说:“早已经喝过F4饮料”,经过深入了解,原来消费者所说的F4饮料就是“百事可乐”。

原来,百事可乐把“F4”字样印在饮料产品上,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而这种事实,就是对“F4”饮料类商标持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2003年2月至今,期间涉嫌侵权金额较大,而且至今仍在继续。

我们咨询了律师,并做了相关的取证工作,决定起诉百事可乐公司,讨个说法,至少也要让他立即停止使用,公开澄清,赔礼道歉。将在12月份进入司法程序。

太多的时候,我们常常因为对方的强大,权威以及具有的"光环效应"而不敢质疑,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就犯了这个错误,近两年来,我们几乎从没想到过这样一个跨国企业会侵权,若不是这次市场调查的结果和法律顾问的提醒,我们很可能还没有开始质疑百事公司的侵权问题.

为了确保打赢这场“以卵击石”,“以弱抗强”的知识产权保卫战,现面向社会征集律师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智囊团,为捍卫中国人的知识产权而战。

作者及品牌详细资料如下:

作者从事营销管理工作多年,于2003年2月获得F4饮料类商标注册证,直到2004年,准备大力进军饮料市场,在做市场调查时,意外的发现有相当多的消费者说:“早已经喝过F4饮料”,经过深入了解,原来消费者所说的F4饮料就是“百事可乐”。

一直从事消费品营销工作,作者知道百事可乐请F4乐队做形象代言人一事,但是没有想到,百事可乐把“F4”字样印在饮料产品上,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侵犯了自己在饮料类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发现这点让本人感到十分意外,随后,作者在各销售点发现,生产日期为2004年7月13日,印有“F4”字样的百事可乐仍然在各地销售,也就是说,从作者取得“F4”商标注册证之日起,即2003年2月至今,百事可乐一直在侵犯本人商标专用权。直到市场调查时发现百事可乐对自己所造成的影响后,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3年2月至今,期间涉嫌侵权金额较大,但考虑到百事方面非主观故意侵权,其产品上的“F4”字样上面并未标注“注册商标”或者“TM”字样,说明百事方面并没有主观上把“F4”当商标使用。鉴于此,本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作者要求百事方面立即停止使用,收回正在销售的产品,并公开澄清,赔礼道歉。

以前之所以没意识到这个问题,主要是认为“百事可乐“是国际性的大企业,因此没有质疑过此事。但是,从法律事实上来说,百事可乐确实侵犯了本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法律面前,没有实力大小之分,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无论对方是谁,只要有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地方,就应该讨个说法,不要因为对方强大而盲目不加质疑,难道只有跨国大企业告我们侵权,我们就不能合理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信息来源:《阿里巴巴网 》 编辑时间: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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