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29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同时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应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应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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