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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首次就抢注商标事件发表公开声明
11月25日,海信集团就“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注册‘HiSense’商标”事件发表公开声明。该集团认为,此前部分媒体在没有直接采访海信集团的前提下,报道的消息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并强调此次声明是“海信集团做出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说明。”



  海信集团称“海信(海纳百川,信诚无限)”、“HiSense(高的质量与享受)”是海信的前身青岛电视机厂在1991年企业内部公开征集而创立的,既是商标,又是企业的名称。1993年12月14日中国商标局通过审查、核准注册。1999年1月5日,“海信”和“HiSense”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



  1999年1月11日,博世-西门子公司(公司全称Bosch und Siemens Hausgerate GmbH ,以下简称BSH公司)在德国注册“HiSense”。海信集团称“BSH公司所注册的商标与海信原创的“HiSense”完全一致,一致到连字母大小写都分毫不差。”



  发现BSH公司注册“HiSense”后, 海信集团从2001年开始与BSH公司交涉并谈判。海信集团称“BSH公司从开始就同意以4000万欧元(合4亿多人民币)的价格‘转让’;对于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不管是原则还是价格,海信无法接受。”



  2004年10月,海信收到德国法院转来的诉状:BSH公司在德国法院起诉海信。随后,海信反诉至德国商标局,要求依法撤消BSH公司注册的“HiSense”商标。



海信集团认为中国和德国均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具有原创性意义且有重大商业价值的驰名商标,在德国同样应当受到尊重。




附:《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权的规定: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信息来源:《新浪财经 》 编辑时间: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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