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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假驰名商标继续盗名欺世

相关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驰名商标应予撤销利用假驰名商标骗取的政府奖励应予以追回造假企业涉嫌行贿,应受到法律制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应予以规范,地方政府的奖励政策应予取消。
继《中国青年报》曝光辽宁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卷入“驰名商标造假案”后,12月17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对此事予以进一步报道,为我们展现了更为清晰的驰名商标造假“黑色利益链”。事实上,不仅辽宁省,其他省份也有法院、法官、律师、企业卷入“驰名商标造假案”,法官的姓名、受贿金额以及企业名称均被公开曝光,历历在目。
在此有必要简要说明驰名商标造假的基本操作路径任何一个商标,不管多么默默无闻,只要伪造一个子虚乌有的侵权者,商标拥有者通过打官司,就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此商标为“驰名商标”,然后获得地方政府多则数百万元、少则几十万元的巨额奖励。
笔者此前曾撰文认为,驰名商标造假与其说是一些法官、律师、企业的合谋,不如说是司法认定机制与地方政府“政绩工程”的合谋———既然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如此容易,既然地方政府如此喜爱驰名商标,那么驰名商标造假便合乎逻辑、势所必然(12月16日《检察日报》)。
现在笔者想进一步强调的是,对于“驰名商标造假案”的处理,不能仅仅处罚涉案法官、律师了事,相关企业也应受到处理,这种处理大致包括以下三方面。
其一,相关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驰名商标应予撤销,不能任由其继续盗名欺世。比如,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湖南省湘潭市中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庭长覃峰利用职务之便,在审理浙江银尔集团、浙江好运木业公司、浙江锯力煌锯床公司、江苏天香集团的商标诉讼案中,收受中介人好处费,明知原告公司制造伪证却依然予以采信曾任湘潭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的黄伟在认定山东兰骏集团、浙江何字食品公司、越美集团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分别收受三家公司的好处费39万元、45万元、40万元。现在,覃峰和黄伟已受到处罚,很显然,上述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驰名商标也应予以撤销,不能让其继续破坏市场公平、欺骗消费者。
其二,相关企业利用假驰名商标骗取的政府奖励应予以收回。比如,2008年,山东兰骏集团通过造假获得驰名商标后,获得了淄博市政府几十万元的奖励。在浙江各地,也有政府奖励驰名商标的“惯例”。政府奖励假驰名商标,相当于拿老百姓的钱来“奖励”企业糊弄老百姓,显然,这些奖励理应由当地政府收回。
其三,相关企业在“驰名商标造假案”中,向相关法官、律师奉送好处费,涉嫌行贿,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行贿与受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不可只惩罚受贿者,而放纵了行贿者。
除相关企业应受到处理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应予以规范乃至取消,那些乐于奖励驰名商标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所反思。显然,政府巨额奖励是驰名商标造假的动力来源之一,而从根本上说,一件商标是否驰名以及其信誉度如何,应该由市场来评判,由消费者说了算,地方政府慷纳税人之慨奖励驰名商标,这种做法本身就缺乏合理性、正义性,相关奖励政策应予取消———相比相关企业、法官、律师受到处罚,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取消地方政府的奖励政策,进而纠正不当政绩观,这才是最重要、最有意义的“善后”。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 编辑时间: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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