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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水仙”质疑绍兴“水仙”绍兴“水仙”要打一场商标战

自己申请的“水仙”商标,在离公告期满还有四天的时候,遭遇福建漳州水仙药业异议,让绍兴袍江开发区“水仙大姐”(应当事人要求,隐去姓氏)十分懊恼。近日,在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主任高玉萍的帮助下,袍江的“水仙大姐”将一份商标答辩书递交给国家商标总局,决心向漳州水仙药业“应战”,把申请“水仙”商标之路走到底。
“水仙大姐”在绍兴袍江开发区经营一家熟胶粉零售店,随着业务量的扩大,“水仙大姐”怕自己的产品与同类产品混淆,随即以自己的名字于2005年3月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水仙”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商标国际分类第1类的“固化剂,氯丁胶,聚氨酯,墙砖黏合剂,非办公、非家用淀粉浆糊胶黏剂,黏胶液,工业用明胶,充气轮胎黏合剂,橡胶水,铸造用黏合剂”商品上。
2008年4月,国家商标总局初步审定“水仙”商标,并登出公告。也就是说,只要公告期满,“水仙大姐”就可以取得“水仙”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专有权。
然而,2008年7月9日,离“水仙”商标公告期截止时间还有4天时,漳州的一家名为“漳州水仙药业”的企业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漳州水仙药业是福建省的一家大企业,生产的水仙牌风油精、金利油、无极膏、拜尼多等药品销往全国各地,年销售额达亿元。
 去年底,“水仙大姐”找到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所主任高玉萍认为,“水仙”为一种花卉的通用名称,并非异议人独创;被异议的“水仙”商标与异议人的三个引证商标,商标整体组合上并不相同,同时其指定使用的商标为不同的类别,在商品功能、消费群体、销售渠道上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商品真正来源上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的商标与引证的其中两个商标,在商标的组成要素上也不尽相同;被异议人在主观上根本不存在借别人名牌之意。
日前,“水仙大姐”向国家商标总局递交了答辩书。

 信息来源:《绍兴日报 》 编辑时间:200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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