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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免检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所有免检应当一律取消
法制网北京3月9日讯 记者余东明 “目前,食品类生产企业的国家免检制度已经停止,但并不意味着其他名牌产品的质量免检也被全面叫停。目前,2001年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仍在发挥作用。我认为,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全面取消产品质量免检。”今日,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常德传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去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质量的免检制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免检制度所造成的产品质量漏洞引起广泛争议。甚至有人认为,是因为免检制度的存在,才使得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有机会流入市场。
“当时,产品质量免检制度的立意和出发点是好的,一是可以节约检测费用,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可以激发企业上进心,鼓励企业争创名牌。然而,在眼下日益活跃的市场竞争过程中,道德规范永远无法代替法规条文的刚性约束。”常德传代表说。
他分析,首先,免检制度给企业提供了“弹性操作”的空间,不少企业为降低成本,不惜以次充好,假借免检的招牌逃避了检查;其次,免检最终沦为企业宣传促销的工具。
“从法律角度看,产品质量免检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免检制度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的选择性执法。由于该制度仅仅是一个政府部门的规章,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常常无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常德传代表说,“免检制度的存在还给某些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滋生了腐败。”
因此,他专门就此提出议案,认为要全面取消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制定更加详细、科学、规范的检查和处罚制度,特别是对食品类产品进行重点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采取关停、整改等更加严厉的制裁手段,确保产品质量。同时,还要充分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和群众监督渠道,加强对质量检测部门的社会监督,提高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检查质量。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 编辑时间:20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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