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搜索:
  当前位置--奥维首页-->商标新闻
三只“蜻蜓”闹上法庭
成都荷花池市场上出售的标有“两只红蜻蜓”商标的皮鞋,很像电视广告里常出现的“红蜻蜓”皮鞋。为此,“红蜻蜓”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出售“两只红蜻蜓”的王远江和商铺业主林玉华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昨(14)日,成都中院当庭宣判,王远江和林玉华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这是全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月活动开展以来,成都开审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
原告
傍名牌 他侵我的权
2006年,红蜻蜓公司的职员带着公证人员,在成都荷花池王远江经营的商铺购买了具有“两只红蜻蜓”商标的皮鞋,并对店面招牌、发票上的字样进行了拍照取证。以此为证据,红蜻蜓公司将王远江和店铺业主林玉华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庭上,红蜻蜓公司指出,“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是邦帅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港注册公司,而后通过授权内地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傍名牌’商标侵权。”而王远江在该公司更名为“红蚂螂”之后,继续在店面招牌、票据上使用“红蜻蜓”字样,同样构成“傍名牌”商标侵权。
被告
我叫“红蚂螂”没侵权
法庭上王远江辩称,他销售的皮鞋商标为两只交叉的“蜻蜓”,且商标名为“红蚂螂”,是取得浙江瑞安邦帅鞋业有限公司授权的合法产品,不构成侵权。
另一名被告林玉华没有出庭,但他作为王远江的营业房业主,提供了营业执照供王使用。同样被红蜻蜓公司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法院
构成侵权 赔5万
经过审理,法庭最终认为,“两只红蜻蜓”和“一只红蜻蜓”构成类似,消费者很容易产生误解,加上王远江使用的店面招牌和票据上的“红蜻蜓”字样,构成了商标侵权。最终法庭支持了红蜻蜓公司的诉求,判决王远江和林玉华共同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陈台荣早报记者王了
 信息来源:《天府早报 》 编辑时间:2008-11-15
                                更 多...
福建泉州市津淮街东段益通山水湾大厦1409号 电话:086-0595—22103111
本站网络实名:泉州商标网 福建省商标网 中国好商标 中国商标王 商标国际网
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本站由德荣文化 维护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