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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案致商评委被诉至北京一中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的一纸裁定并未解决历时6年的“中国葡萄酒业第一知识产权案”。

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再起波澜——7月14日,针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000869.SZ,简称“张裕”)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一事,中粮酒业有限公司(拥有“长城”葡萄酒品牌)、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拥有“王朝”)、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现已正式立案。看来,这场历时最长、卷入企业最多、业内影响最大的解百纳知识产权案了犹未了,仍将进行一段时间。

  而在此前不久,商评委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作出了关于解百纳商标复审裁决:6年前核准张裕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现维持注册,并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相关权益。同时,商评委也驳回了长城等四家企业针对“解百纳”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

  然而,长城等企业并不同意商评委的裁决,他们起诉的理由是:“解百纳”一词是葡萄品种的广义名称之一,并非独创,也不具有独占性,“解百纳”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商评委商标裁决理由

  商评委的商标评审程序是一个严格的准司法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答辩理由,商评委在裁决书中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解百纳”是否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并成为葡萄酒商品通用名称。二、“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评委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而且,根据目前证据,尚难以确定“cabernet”、“解百纳”为指代明确从而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或者为葡萄酒的特定口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评委认为:“解百纳”并非汉语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在1939年出版的《酿造杂志》中即有张裕对“解百纳”的宣传。在1959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中,“解百纳”作为张裕公司一种酒的名称出现。1985年,张裕公司曾就“解百纳”商标的注册向烟台市工商局提交了申请文件,该申请虽然未被核准并转交至商标局,但表明张裕公司确有将“解百纳”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意图。上述事实表明,“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由此,商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十三条规定裁定:被申请人张裕公司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

  权威机构与专家的共识: 解百纳是“品牌”而非“品种”

  长城等企业则强调,“解百纳”一词是公认的葡萄品种名称,如果允许“解百纳”商标注册,那么雷司令、霞多丽、长相思等葡萄品种是否也将会被允许申请注册呢?

  对此,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表示,我国葡萄品种近千余个,在已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录中,雷司令、霞多丽、长相思都榜上有名,但没有“解百纳”这个品种。在全国葡萄学术界和生产上一直没有应用过“解百纳”这个葡萄品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81号公告所公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附件中列明了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其中并无“解百纳”、“CABERNET”品种,“解百纳”也并非“CABERNET”一词的翻译。

  关于品种和品系的问题,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认为,品种是农作物分类的基础。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同时,在所有中外酿酒葡萄品种营养系中,从未出现过“解百纳”营养系或品系的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葡萄酒标准中没有“解百纳”这个葡萄品种。

  作为全球最大的葡萄酒生产和销售商,美国星座葡萄酒公司中国区总经理夏仲邦表示,这个裁决清晰了解百纳作为商标,而不是葡萄品种,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长城等企业起诉理由中对解百纳是否为张裕独创并长期独家使用的质疑,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在《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指出,张裕公司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就把以蛇龙珠等葡萄品种酿造的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解百纳已成为张裕公司生产的一种高级干红葡萄酒的品牌,此名称和品牌是张裕公司最先创造并使用的。该企业通过产品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消费者中已经树立了很高的信誉。九十年代后期,其他一些企业开始使用这一名称。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也指出,烟台张裕公司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该公司的核心品牌,于上世纪30年代由张裕公司独创并命名,在市场上销售70多年,以其优良的品质和有力的市场推广,现已成为公众知晓的知名品牌。该会认为,保护解百纳品牌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发展民族品牌的高度来给予考虑。

  据央视市场研究公司(CTR)《中国葡萄酒行业现状报告》显示,1998年以前,市场上生产解百纳的企业仅有张裕一家,此后不断有企业加入这一行列,尤其在2003年商标案爆发之后达到高潮。这表明,解百纳不仅为张裕70多年前首创,而且60多年来独家使用。

  那么,“解百纳”是否因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而具有商标显著性特征呢?众多法律界人士从法学角度发表了专业看法。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议表示,早在70年前,国内大多数人尚不知道“解百纳”这个概念时,张裕公司就注册了解百纳商标。而“解百纳”之争,也是最近几年才有人提出异议。

  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认为,“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或者品系的名称,其与“CABERNET”一词不存在对应关系。并且,“CABERNET”一词本身也无具体含义,也不是葡萄品种的名称。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观保对新华社记者表示,有的洋葡萄酒品牌正在借“解百纳”混乱之势侵蚀中高端主流市场,“解百纳”品牌归属张裕对于中国葡萄酒业具有特别意义。

  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指出,“解百纳”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这个问题已很明确,张裕1937年就进行商标注册,到现在71年了,张裕公司1959年、1985年、1992年提出了备案和注册申请,2002年获得了注册。70年的注册史表明,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品牌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和品牌显著性特征。这在中国民族工业商标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例子。

解百纳保卫战:行业利益还是消费者利益?

  从现实意义来看,解百纳知识产权案不仅仅是商标注册之争,其实质是消费者利益是否能得到保证。

  据调查,目前市场上30多种解百纳中,酿造原料纷繁复杂,品质参差不齐,而价格也从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令消费者难以辨别、选择。而解百纳本是中国最早的干红葡萄酒品牌,它意味着中国葡萄酒业的原创和高价值,是行业中高端品牌的代表性产品,很多消费者正是奔着它值得信任的高端形象去的。但最近几年来竞争无序、各种解百纳混杂的市场现象让消费者对葡萄酒市场萌生了信任危机,因为他们没有标准可循,没有体系可以参考。

  然而,一些酿酒企业却认为,如果解百纳商标注册,其它企业不能再生产解百纳,将损害行业利益。如此看来,保护消费者利益还是保护行业利益似乎是争论的焦点所在。

  黄义彪表示,《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各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因此,不能因为一部分企业近年来的仿冒,以行业利益的名义剥夺一个有着70多年生命力的原创品牌。

  根据CTR的统计数据,从2002年到2007年9月6年间,张裕公司投入解百纳广告费2.43亿元,而其它企业的广告投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因为其它品牌解百纳的冲击,张裕的解百纳市场被侵占、品牌形象被透支,甚至为解百纳投入的巨额广告费用也“为他人做嫁衣”,可以说蒙受了巨大损失。

  事实上,这种仿冒行为不仅仅出现在“解百纳”身上。据了解,在葡萄酒业,仿冒、傍名牌现象十分猖獗,包括张裕、长城、王朝等业内知名品牌都深受其害。

  多位专家都表示,要想根除这种仿冒现象,就必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自主创新。因此,希望解百纳商标案的裁决成为行业转折点,业内大型企业集中精力提升创新能力,加大自身产品的开发,加强自主品牌的推广,研究出更多像解百纳一样具备自身特色的产品,从而提升整个中国葡萄酒业的竞争力。

  行业专家认为,即便解百纳商标注册可能触及一些企业的短期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行业创新,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因此,长远的行业利益实质上应该是和消费者利益殊途同归的。

  在长城等企业提起诉讼后,外界非常关注张裕是否会针锋相对,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解百纳商标权益。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张裕“解百纳”商标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注册商标。而且,据黄义彪分析,根据《商标法》规定,国家商评委关于维持“解百纳”商标有效的裁定书作出后,该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即得到了明确,拥有法律赋予注册商标的全部权益。也就是说,张裕有权对其他企业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产品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

  作为解百纳知识产权案的当事一方,面对起诉,张裕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2002年我们被核准解百纳商标注册,尔后其他企业提起撤销的请求,由此进入行政复议阶段。在6年漫长的商标复审裁决过程中,我们也在反思自己在解百纳品牌保护上的一些失误,并把最主要的精力放在解百纳的品质提升以及品牌建设上。如今,国家商评委将解百纳裁归张裕,而其它企业起诉商评委,我们作为第三方,也仍然会尊重规则,尊重法律。目前,我们只能回到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并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

  “解百纳是张裕几代酿酒师及工程技术专家精心培育的产品,拥有一套独特的工艺标准,凝聚了张裕公司70多年的技术和精华。今后,我们仍将不为外界所干扰,一如继往地加大解百纳在原料培育、技术研发和设备上的投入,一心一意地做好这个品牌,让这一拥有70多年历史的原创品牌更加具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张裕期待葡萄酒行业能平稳、有序的发展,我们呼吁所有同行企业一起,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环境,提高各自的品牌竞争力,实现中国葡萄酒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原创品牌保护

  行业的健康发展、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需要依托知识产权等保护系统的完善,我国在建国以来,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弯路,“解百纳”商标在建国后反复注册3次都只获得备案,就是个典型性的例子,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当时整个社会的综合经济环境和观念造成的。当时的经济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国内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也没有保护民族原创品牌的意识。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只能说刚刚起步,而且不太规范,存在着论证不充分、定位不准确、缺乏经常性系统性的持续维护机制等问题。此外,对理论和实践如何平衡上有相当的不足,在利益和长期制度保障上也缺乏远见。在管理知识产权和服务产权单位之间,无法用一种专业性的手段服务来规范、处理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用专业的手段应对知识产权方面涉及到的纠纷和竞争。

  但随着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正式发布,政府正在建立更完整的体系来确保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整体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相信从国家战略的出台,到法律条款的制定,以及相关机构的具体执行能够高度一致并持之以恒的话,将会有效推动民族原创品牌的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专家董葆霖表示:“在中国,像解百纳这样拥有几十年历史的品牌并不多,它是张裕多年汗水与心血的结晶,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宝贵财富,如不加以保护,这样的民族品牌就会被淡化,甚至逐渐消失。此事的裁决定论让人欣慰。裁决结果符合《商标法》立法宗旨和商标审查标准。体现了《商标法》保护诚实劳动、诚信经营和鼓励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先进生产力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符合国家提倡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的战略,有利于保护企业打造原创品牌和进行持续投入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

  同时,解百纳商标案的裁决结果,会促进企业反思,将企业在创造品牌过程中的原创能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转变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能力,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引导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也有利于在更公平、开放的环境中有效吸纳利用国际创新资源、促进我国创新成果走向世界。

 信息来源:《新浪财经 》 编辑时间:20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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