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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的异地虚构诉讼增多现象亟待引起重视
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发现,受驰名商标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影响,少数企业不顾自身产品商标不符合标准,希冀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2007年,该院受理的5起案件中有2件系异地当事人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目的,一定程度上滥用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认定的权威和形象,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通过异地虚构诉讼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增多原因

1、认定程序快捷方便。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为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认定往往需先经区工商部门报批,再报各省商标局审查,最后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等固定程序,过程繁复,周期较长,至少需要2-3年时间,有时甚至更长,成本较大。而司法认定受到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时间较短,短则1-2个月,长则9个月,大大缩短了认定周期、减少了认定费用。

2、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表述过于原则,各受理法院对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在具体实践中,把握的标准尺度不一,使得少数在本地无法获得认定的企业选择在异地起诉,试图获得驰名商标。

3、经济利益的驱动。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提高产品知名度、增加产品竞争力、推动企业经济发展。同时,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在不同类别上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可以让企业借以打开更为广泛的市场,制约其它企业的发展。因而,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企业试图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取驰名商标。

4、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偏差。不少社会公众受广告宣传的影响,往往将驰名商标看作是商品质量保证,在同类商品中优先购买此类商品。少数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误认为是对产品质量最高评价,往往以高额奖励鼓励企业打造驰名商标,造成企业竞相追逐驰名商标称号。

5、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法律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跨类保护范围和条件、恶意申请的防范问题缺乏具体规定,造成此类诉讼增多。


二、相关对策建议

1、提升行政机关的认定效率。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机关要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减化不必要认证程序,缩短认证时间,提高效率。

2、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审理的需要,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不符条件的坚决不予认定。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全面把握相关信息,防止当事人虚构诉讼的发生。要严格落实省高院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制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需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判决前报请省法院审核。

3、规范宣传驰名商标。相关部门要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规范企业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防止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同时,通过舆论引导,宣传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让企业和公众正确看待驰名商标,充分了解驰名商标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而非商品质量保证单,商标是否驰名,也是一个动态事实,商品的关键在于品质,而非一味的追求品牌效应。地方政府也不应对驰名商标规定数量指标,进行高额奖励,引导企业盲目追求驰名商标称号。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使驰名商标认定更加精细和具有可操作性。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认定的要求和恶意申请的惩处措施,规范企业行为。要重新定位跨类保护的条件,明确并非所有的驰名商标保护都当然的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别或服务,要结合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对跨类保护的范围加以适当限制,防止驰名商标权的滥用。(作者:鲍蓉蓉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 编辑时间: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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