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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狂人”王海索赔案昨日在石家庄开庭
本报讯(记者苗苗 通讯员艾峰涛 魏宁)7月19日,本报以《“打假狂人”王海来石告状》为题,报道了打假维权人士王海因发现其买的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并非“驰名商标”,遂将商家及厂家告上法庭一事。昨日上午,此案在石市桥西区法院留营法庭开庭审理。
王海索赔600多元
  今年6月7日,王海委托朋友高某在河北某电器连锁加盟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河北某电器商场)购买了由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飞毛腿公司)生产的手机智能存储卡一张和手机数据传输线一件,共花去170元。
  在使用前,王海发现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着“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但通过中国驰名商标官方网站查询,该公司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商品是电池,而不是存储卡和数据传输线。
  今年7月17日,王海以涉嫌欺诈为名,将河北某电器商场和福建飞毛腿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索赔600余元。
如何用驰名商标成焦点
  在庭审中,飞毛腿公司表示,其公司生产的数据线和手机智能存储卡确实没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但“飞毛腿”下面印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字并不为过。国家工商部门认定“飞毛腿”电池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也是对“飞毛腿”商标本身的认定。飞毛腿公司的其他商品在使用这一商标时,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只是为了宣传“飞毛腿”这一品牌。
  二被告称,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驰名商标”不能用在同一公司生产的其他商品上。
  “飞毛腿公司明知道数据线和手机智能存储卡并未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仍将标识印在商品上,有明显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王海称,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是对某一商品实施个案认定、一案一认,不允许跨类别使用,而电池与数据线、手机智能存储卡并不属同一类,明显是跨类别使用。
王海消费者身份遭质疑
“我们对王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有异议。”飞毛腿公司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王海购买商品是有目的的,且其在全国多个城市都提起此类诉讼,对其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法庭激辩,法庭宣布休庭。法官欲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王海表示不同意。
法庭将择日宣判。

 信息来源:《河北青年报 》 编辑时间:20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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