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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消费者质疑驰名商标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首例消费者质疑驰名商标案件于2007年7月12日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再次就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法律手段还是荣誉称号,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是否合法,相关产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美华宣读上诉意见诉称,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生产、销售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和“香港”字样的产品构成了对上诉人的欺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个案有效、是应案件的需要作出的暂时性事实的确认、是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维护权益的法律手段,而不是荣誉称号,但第二被上诉人金冠园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园公司)将暂时性事实作为永久的荣誉称号标注在产品标贴上,误导消费者,构成了对上诉人的欺诈,且“驰名商标”不等于“中国驰名商标”,金冠园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诉争产品——甜辣酱、味极鲜酱油——的产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金冠园公司却在产品标贴的显著位置以显眼的字迹突出标注“香港”二字,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产地欺诈。而第二被上诉人泉州市奇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龙公司)销售了诉争产品,与金冠园公司共同构成了对上诉人的欺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错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更是离谱,明显法律适用不当。
被上诉人奇龙公司和金冠园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金冠园公司的商标“金冠园”曾被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在与吴俊明计算机域名纠纷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该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金冠园公司在产品上标明“驰名商标”是如实标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驰名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是等同的,上诉人犯了白马非马的错误,金冠园公司在产品标贴上注明“中国驰名商标”是想清楚地告诉消费者,“金冠园”商标是在中国驰名,而不是世界驰名,况且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中,也已确认了“金冠园”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金冠园公司在产品标贴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有事实依据,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其次,产品上使用“香港”二字是因为金冠园公司与香港金冠园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标注“香港”两字有事实依据,且诉争产品上已标明生产地址是晋江市五里工业区,不构成产地欺诈;第三,上诉人的诉讼目的不正当,不是为了消费目的购买诉争产品,而是为了重新认定驰名商标而发动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交了中国法院网上下载的《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就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问题答记者》等四份证据,证明驰名商标是个案认定,个案有效,是动态的事实,是法律手段不是荣誉称号,这种看法已经成为公认的通行观点,被上诉人明知这一事实仍然将驰名商标作为永久的荣誉称号标注在产品标贴上,其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非常清楚。被上诉人认为这四份证据来源于互联网,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欺诈行为和欺诈故意。
被上诉人金冠园公司补充了提交了四张香港金冠园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年检证明,以证明香港金冠园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真实合法存在的主体。上诉人何美华认为这四张证明是香港金冠园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不是该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不能证明该公司主体是否真实合法存在,更不能证明其具有监制的资质。
在辩论阶段,上诉人何美华认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上诉人的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不是荣誉证书,且生效证明载明“某某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也不符合司法文书的形式要求,不排除法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被上诉人将“中国驰名商标”作为永久性的荣誉称号予以宣传和使用,误导消费者,不仅仅是违反了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并且也是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十条以及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驰名商标应当注明出处的规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被上诉人将产地说明以极小的,普通公众没有能力注意到字迹标注在极不显眼的位置,却将“香港”二字以极显眼的字体标注在极显著的位置,其欺诈的故意非常明显。总而言之,被上诉人生产、销售诉争产品已构成了对上诉人的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请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被上诉人在产品上标注“驰名商标”,也没有禁止被上诉人在“驰名商标”之前添加“中国”二字,被上诉人在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和“香港”字样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上诉人目的是重新认定驰名商标,不是消费维权,诉讼目的不正当,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最终结果尚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方能见分晓,本站将根据案情作进一步报道。
据了解,此案系国内首起消费者质疑并意欲通过司法手段推翻先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这一案件的发生在彰显中国消费者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同时,其本身所兼具的现实意义和历史影响也在国内司法界和产业界掀起了轩然大波,此案入选《中国2006十大驰名商标事件》,引发各界人士对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作用是什么,以及驰名商标能否作为荣誉称号予以广告宣传的大讨论,从而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关注,近阶段,全国各地质疑驰名商标的呼声此起彼伏,之前上海大学法学研究生状告“康王”驰名商标虚假宣传案以及后来安徽宣城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王”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开庭重审,“康王”假案现形,如何正确看待和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有关专家紧急呼吁应尽快设置驰名商标认定的异议程序,及早出台相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统一认定的司法标准,制止政府重奖措施,惩治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腐败行为。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出台相应的政策:禁止企业在相关产品及宣传广告领域大肆宣扬驰名商标,把法律的事实而非荣誉称号当作广告资源,还原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
 信息来源:《本所 》 编辑时间: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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