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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名扬天下”酒商标官司又回到起点
   甘肃新闻网8月22日电 “名扬天下”酒商标在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喊停”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和四川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公司)仍然与甘肃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销售合同,甘肃公司又和兰州名扬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兰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发生争议后,兰州公司将甘肃公司、四川公司、五粮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我省首例因商标禁用而引发的跨省侵权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粮液公司、四川公司共同赔偿兰州公司经济损失308万元,五粮液公司、四川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2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备忘

   商标未注先卖酒

   2001年6月1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集团)与五粮液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独占使用许可”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五粮液集团许可五粮液公司在酒类商品上使用“名扬天下”商标,期限为5年。2001年6月11日,五粮液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名扬天下”商标。五粮液公司与五粮液集团申请“名扬天下”商标注册期间,在2001年10月22日,与四川公司签订开发“名扬天下”酒总经销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五粮液公司授权四川公司从2001年10月22日起至2006年10月21日止,总经销“名扬天下”酒。并约定,四川公司要在短时间内扩大产品销量,“名扬天下”在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之前,所有因“名扬天下”商标引发的侵权纠纷、经济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概由四川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生产和销售。

   “名扬天下”被喊停

   2002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名扬天下”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驳回了五粮液集团的申请。五粮液集团不服,2002年5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在复审期间,五粮液公司与四川公司于同年6月18日又签订了关于继续生产销售“名扬天下”酒的补充协议,约定五粮液公司继续生产“名扬天下”酒,四川公司继续销售。并约定,所有因“名扬天下”商标的使用、广告用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四川公司独自承担。

   然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后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行政判决书认定,“名扬天下”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隐瞒真相成被告

   在“名扬天下”商标被“喊停”的情况下,五粮液公司与四川公司和甘肃公司签订包括甘肃省在内的13个省的总经销合同。甘肃公司与兰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兰州公司为专营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名扬天下”酒而注册成立公司,为销售该酒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经费,进行前期促销并制作广告进行宣传。兰州公司发现“名扬天下”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商标后,将甘肃公司、四川公司、五粮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06年3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四川公司与五粮液公司应就其故意违法导致甘肃公司与兰州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兰州公司的经济损失,四川公司与五粮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经济损失308万元;甘肃公司返还兰州公司买断费50万元。


 信息来源:《兰州晨报 》 编辑时间:20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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