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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不等于商标注册
"中央一套”作为使用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的商标,被某自然人于2006年1月6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一事,近来多有报道,众说纷纭。   作为民事权利,这一申请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主要有两个关注点。首先,“中央电视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视台,“中央一套”是以新闻为主的综合频道,是全国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窗口,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   其次,“安全套”相对其他商品较特殊,是涉及个人私密的性用品。将大众关注的“中央一套”与私密性很强的“安全套”联系在一起,本身就具有新闻卖点,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   上述民事行为无可厚非,但有两点值得一提:   其一,商标权作为一种在法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其专用权利的取得不像版权等民事权利一样自动生效,而要经过一个申请、审查、核准的过程。也就是说,一个商标从商标申请到商标注册,其中必须经过审查这一环节。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审查分为三块:商标禁用条款的审查、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商标在先权利的审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不符合的予以驳回。因此,商标申请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赋予的民事行为,表明的是获得权利的意愿;商标注册则是商标主管部门依据商标法的有关条款,经过审查及审查后相关程序,赋予商标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行政确权行为,是商标权利的最终获得。两者属商标法中的不同概念,也就是说,商标申请不等于商标注册。   其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禁用条款的引用,主要针对三种情况: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容易误导公众的。   “容易误导公众”是商标禁用条款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这类“容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既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其目的,一是为了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其已具有的一定知名度;二是制止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活动。   因此,对于使用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的“中央一套”商标,能否获得注册,有待于商标审查部门的审查、判定。所谓,“中央一套”已被注册的说法,纯属对商标法律的不了解,是一种错误的炒作。
 信息来源:《http://www.cicn.com.cn 》 编辑时间: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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