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搜索:
  当前位置--奥维首页-->商标新闻
商标权侵权案定音河北好丽友撤诉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好丽友)诉晋江市好丽友海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好丽友)、北京万事百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事百利超市)关于“好丽友及拼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被告晋江好丽友半年来据理力争,一审最后以原告河北好丽友主动撤诉而告终。
   2006年元月,河北好丽友委托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李晓芳、曹克宇,将晋江好丽友、万事百利超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晋江好丽友销售“好丽友”商标的海苔产品,同时使用“健康生活好朋友”的宣传语,在消费者中故意造成被告与原告具有某种特定联系的误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为此提供了17组证据材料、三大箱子、好几百页的证据。
   晋江好丽友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立即找到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咨询,该所负责人林栋梁先生在全面了解该案情况后认为,根据商标法律法规规定,晋江好丽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家榕在2003年4月29日申请注册了第29类“好丽友及拼音”商标,后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许家榕享有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而原告并不享有第29类商品的“好丽友”商标所有权又何来侵权。晋江好丽友经再三考虑,决定委托林栋梁出庭应诉。
   被告的代理人林栋梁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林栋梁认为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林栋梁质证时说,原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原告证据2即公证购买的“好丽友”海苔产品不是被告生产的,该海苔产品包装上的商品条形码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被告的商品条形码不一致,万事百利超市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海苔产品是向被告购买的,林主张被告明显不适格!原告证据6的部分书刊没有书刊号,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原告证据8、9、14、15、17是复印件,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另外,原告证据3至17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在庭审中虽主张自己的“好丽友”商标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并请求在本案中予以认定。但原告之前并无其他任何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也无相应的维权记录,况且,原告在要案中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均存在重大瑕疵,对此,被告代理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提供了8组证据。
   经过被告晋江好丽友代理人林栋梁多次证据交换,通过举证质证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原告及其代理人身处劣势,庭审当天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合议后认为原告河北好丽友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便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一起跨类商标侵权纠纷案就此宣告结束!
 信息来源:《本所 》 编辑时间:2006-08-01
                                更 多...
福建泉州市津淮街东段益通山水湾大厦1409号 电话:086-0595—22103111
本站网络实名:泉州商标网 福建省商标网 中国好商标 中国商标王 商标国际网
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本站由德荣文化 维护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