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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再打“城市名片”保卫战
   “石狮”商标之争,波澜再起。昨日,记者从石狮市政府获悉,因厦门卷烟厂(含个人),在国际分类所有4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石狮”商标,日前,石狮市政府已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商标异议相关材料。

   石狮市政府提供的资料显示,不久前,厦门卷烟厂(含个人),在45类商品和服务上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石狮”商标,涉及香烟、药材、建筑等领域,目前已进入商标公示阶段。

   石狮市高副市长昨日对记者说,目前,石狮市政府及工商等部门,已就此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商标异议。石狮市工商局介绍,石狮市政府发给国家工商总局的函件中表示,“石狮”这一无形资产,应当属于全体石狮人民所有;“石狮”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有可能损害石狮城市声誉。为维护全体石狮人民的合法利益和正当权益,希望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驳回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禁止其注册。

   石狮市工商局行政执法科张副科长说,《商标法》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昨天下午2时许,记者电话联系到厦门卷烟厂办公室。该办工作人员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   随机访问

   “东方醒狮”:石狮标志

   昨日下午,记者在石狮市区八七路汽车总站附近,就上述事件展开随机调查。30多位受访市民在听说“石狮”将被注册成45类商标后,都表示希望政府能够介入,保住“石狮”这张“城市名片”。

   “石狮”是精神象征

    一位50多岁的张老师说,他们是“看着石狮长大”的,对石狮城市充满特殊的感情。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20多年间,其变化可以说是“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现在,“石狮”已经不光是城市的代名词,更是这座城市的标志,“出差到外地,说起这两个字,人们都会竖起大拇指。”张老师说,现在“石狮”被一家企业注册成系列商标,“我们在感情上很难接受。”

    公务员张女士说,现在“石狮”狮标已是这座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是品位、富饶、拼搏的象征,市民们对它已倾注了太多的情感,“如果外地企业的商品上都是‘石狮’商标,那不是将‘石狮’这个标志转卖了吗?石狮的城市文化将会大受影响”。

   “石狮”是大家的

    “我也想注册这样的商标!”经商的市民高先生说,“与其让外地人拥有这样的商标,还不如我们本地人去注册,然后再保护起来”。

   与高先生有类似想法的人,还不在少数。市民刘小姐说,石狮“是我们石狮人的石狮”,如果就这样被人“抢”走了,“大家都会很郁闷”。她说,石狮的生意人很精明,为什么就没人想到这一点?“说穿了,还是大家对石狮有感情”。

   市民王先生说,石狮是品牌之都、休闲服装之都,品牌效应这么好,谁不想注册一个商标?“但是随便注册是不行的,还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希望政府做好保护

    调查中,更多市民提到,政府应该保护“石狮”这张“城市名片”。

   市民王小姐说,“石狮”商标被抢注,这是一记“警钟”;要保护城市的形象,提高城市“软实力”,政府应该率先行动起来,保护好这张“城市名片”。

   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记者说,政府部门应发挥职能,满足市民对城市形象塑造的精神需要。

□   报道回放

   “东方醒狮”著作权纠纷案

   2000年12月至2003年12月,一场关于石狮城标“东方醒狮”雕塑的著作权经济纠纷案,将福建省美术学校王则坚教授、石狮市政府、厦门卷烟厂及澳门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卷入其中,200万元的巨额索赔,使该案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00年12月7日,王则坚提起诉讼,认为厦门卷烟厂侵犯其对于“东方醒狮”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索赔200万元。

   ●2000年12月26日,厦门卷烟厂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交答辩状称,王则坚所诉作品的“石狮牌”卷烟注册商标,是由澳门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并于1997年获准注册,经厦门卷烟厂与澳门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协商,由该公司依法向厦门卷烟厂转让“石狮牌”卷烟注册商标,并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据此,厦门卷烟厂要求追加澳门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为案件的当事人。

    ●2001年5月8日,石狮市政府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到王则坚与厦门卷烟厂的侵权官司当中,请求法院确认石狮市政府为“东方醒狮”的著作权人,取消王则坚“东方醒狮”的著作权人资格。

   ●2001年6月初,厦门市中级法院在调查后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暂时中止王则坚诉厦门卷烟厂侵犯其著作权一案的审理,待石狮市政府与王则坚之间的著作权确权官司有了审理结果之后,再行审理。

   ●2002年1月24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石狮市城标建筑“东方醒狮”的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石狮市政府先后花29万元买下的,仅是对“东方醒狮”的非商业用途使用权,“东方醒狮”著作权仍归王则坚所有。

●   2003年4月18日,厦门市中级法院恢复王则坚诉厦门卷烟厂著作权侵犯纠纷一案的审理。

   ●2003年12月22日,此案在厦门市中级法院正式宣判。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事第三庭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厦门卷烟厂及澳门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对原告王则坚“东方醒狮”作品的使用行为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即“东方醒狮”著作权人王则坚状告厦门卷烟厂侵权一案,经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正式判决,王则坚索赔2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   专家说法

   可能损害城市形象

   泉州某商标事务所律师说,市场经济下,商标是一种产品的“标志”和“形象”。用地名来注册商标,如果商家能够将商标品牌切实做大做强,并发扬光大地名商标所带来的文化内涵,这还算好;但毋庸讳言,现在有一些企业,不按程序操作,甚至进行一些违法或违规经营活动。那样的话,就不可避免地会对地名所代表的城市形象有所损害。

   所以说,用地名来做商标,风险是比较大的。石狮市工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用地名来做商标,本身就是不太合法,国家《商标法》里早有规定;当然,还是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出现,比如说在《商标法》还未出台之前,这种事就没有受到约束。

   □城市名片

    石狮市位于福建东南沿海,与台湾隔海相望,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泉州与经济特区厦门之间,市域三面临海,海岸线长67.7公里,全市面积160平方公里。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市,现辖7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30万人,外来流动人口21万人。

    建市以来,石狮得益于改革开放的好机遇、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新机制,充分发挥“爱拼敢赢”的人文精神,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2005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70.33亿元,增长16%;财政总收入14.85亿元,增长23.05%,其中地方级收入7.54亿元,增长21%;5个镇(街道)财政收入超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0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523元,居全省第一。经济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县(市)”第二十四位,位居福建省“双优县(市)”之首、福建省十强县(市)第二位。先后荣获“中国休闲服装名城”、“福建省综合改革试验区”、“对台窗口”、“全国著名侨乡”等称谓及全国体育先进市、全国科技先进市、全国卫生先进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和福建省教育先进城市、文化先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等荣誉称号
 信息来源:《海峡都市报 》 编辑时间:200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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