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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商标代理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商标代理的行业声誉,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商标代理人的职业素质,推动我市商标代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泉州市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的行为。以后参加泉州市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专业委员会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商标代理工作应当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行业的执业水平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执行有关政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尊重事实,坚持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第五条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我市商标代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加强学习,积极参与泉州市商标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努力钻研和掌握商标代理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严格保守在商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注重职业修养,热情耐心,文明服务。
    第九条  自觉遵守《泉州市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商标代理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委托,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在同一内容的商标代理事务中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他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一条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在业务活动中,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政府工作人员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不得向上述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第十三条  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理活动,不得接受没有商标代理经营范围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十四条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利用新闻媒介、商业广告及其他方式贬损或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的工作能力和声誉,排斥同行,抬高自己。
(二)擅自降低收费标准,进行压价竞争,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做虚假宣传,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没有实事求是地告知或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四)为招揽业务,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
(五)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开展代理业务。
(二)超越委托权限,或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四)以其他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报酬、财物或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五)以所在商标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其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泉州市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行业管理,并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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