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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趣谈
美国非常重视商标的使用,不仅采用先使用原则确定商标的归属,而且依据使用来维持商标的权利。可以说在美国,没有使用就没有商标。美国在商标权利的确定和维持上之所以坚持使用原则,除了它对商标使用的上述认识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国会制定商标法的立法依据是美国宪法中的贸易条款,即国会有权“规定合众国与外国之间、各州之间以及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不在贸易中实际使用的商标,则不在国会的立法范围之内。
事实上,美国1870年制定的第一部商标法正是因为没有以使用为基础,而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后来制定的商标法,包括现行有效的1946年兰哈姆商标法,无一例外都特别强调使用是取得和维持保护的先决条件。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放宽了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即允许意图使用商标先提交申请,待实际使用后再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分为联邦注册和州注册。联邦注册分为主注册簿和辅注册簿,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显著性的强弱。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实际的识别能力,而在辅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只具有潜在的识别能力,且后者得到的保护要远远少于前者,但对美国商标到海外注册有利。
按照美国商标法,商标分为产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目前,美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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