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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有什么区别?
一、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反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二、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三、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有什么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四、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事务有哪些好处?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就近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既省时又省力。


五、什么是《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表》?

《商品与服务分类表》是指将商品与服务按其性能、用途、原料、制造方法、成品的操作方式以及产品来源、消费渠道、服务功能等划分为若干类别的分类标准,是供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主管机关在商标申请、审查、管理及保护时使用的。我国在1988年以前采用的是国内分类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开始采用尼斯国际分类。其中将商品分为34大类别,将服务分为8大类别。


六、《商标法》规定哪些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其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如“单车”(使用产品:自行车)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例如:满罐(指定使用商品:八宝粥)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例如:印地安人(使用商品:卫生洁具)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例如:我买对了!(指定使用商品:床罩)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地主、天皇、PLAY GIRL(含义:浪荡女郎)、二房、春宫、少林寺、福摩萨FORMOSA(含义:旧时荷兰殖民主义者对我国台湾的称谓)。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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