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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公司”导致驰名商标诚信危机
近阶段,一大堆热烈祝贺某商标荣膺“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广告映入广大公众的眼帘,并呈愈演愈烈的趋势,祝贺单位不仅有驰名商标持有者及相关的行业,也有很多党政部门名列其中。这种现象引起人们的关注,到底驰名商标是何种玩意?很多人都在议论,这么多的驰名商标使不少公众百思不得其解,其实,2001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正式把“驰名商标”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意欲保护一些公众熟知的商标,避免它们遭遇“抢注”或受到其他不法的侵害!这种法律制度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商标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几年来,很多企业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保护了自己的商标权利,遏制了不少“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抢注”等一系列损害知名企业商标权的不法行为,法律界人士给予很高的评价。但由于法律没有对它的后续监督和使用作进一步的规定,导致有些部门和企业,把它的法律地位误解为一种崇高荣誉和营销手段,趋之若骛,于是各地也都掀起“争创”驰名商标的热潮,一哄而上,加上很多地区的各级政府都给予“驰名商标”获得者重金奖励,结果,铺天盖地的驰名商标出现在世人的面前。
虽然,《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国家工商总0局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明确规定它的含义,就是指:在中国范围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且还就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分别设定了“工商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不同的认定方式,共同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系争商标如果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就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而且不给予保护的有效期限,也不颁发驰名商标证书,意味着一旦个案结束,驰名商标已经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能成为一种商标保护的记录。在以后的商标纠纷案件中,持有驰名商标的当事人主张按驰名商标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直接确认它的效力,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无论是“工商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本质和效力都是一样的,都不是一劳永逸,它仅针对一个案件发生效力,没有“终身特权”,在一个案件中认定出来,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因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而没有被认定,或者被推翻而导致驰名商标得而复失!
当今,企业对驰名商标的大肆宣传和热烈祝贺,除了因为他们误解了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以外,也有其他的一些人为因素,包括有的惟利是图的中介机构,他们充当“包办人员”,串通设局、伪造证据材料、制造侵权案件,而后收取高额“服务费”,由于“包办公司”一般只需要企业提供一些简单的资料,其他证据材料则自己一手“搞定”,万无一失!一定程度上很受企业的追捧和欢迎,企业虽花了不少钱,却能拿到政府的重奖,又能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何乐而不为呢?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一份调查资料足以证实驰名商标的诚信危机:第一,企业与“包办公司”都签定代理合同,相关案件材料均由“包办公司”全程操作,企业只负责支付几十万元的费用。第二,绝大多数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都集中在网络域名侵权这一案件类型。第三,几乎所有经过工商总局或各地中级以上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对方当事人都没有起诉或上诉。第四,很多地区的驰名商标都由外地的法院来认定,并且,不少是集中在外地的一家中级法院来认定,而全国有几百家中级法院。第五:大部分涉及“认驰”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在质证时对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法律专家认为,这些情形不符合商标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律,也不符合诉讼的常理。通过上述资料不难看出:不管是案件的原被告,还是双方的当事人,其实是一家人,为了“认驰”的需要,把商标纠纷案件当成演戏,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变成了戏中的男女主角,办案人员充当配角,而戏中的情节是虚构的,当然,这场戏最终目的是演给广大消费者看的!至此,我们难免反思: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术语,认定驰名商标是神圣的法律手段,而不是国家级的崇高荣誉,“中国驰名商标”更是广告领域和市场营销的概念,大肆的宣传和祝贺极易引起同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也会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长期以往,势必引发社会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任危机以及有限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这种态势的蔓延应引起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今,消费者能自发监督驰名商标,并通过购买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以误导和欺诈消费者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把驰名商标的持有人推上法庭的被告席,这是中国商标诉讼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意义非同一般,由此可见,商标是否驰名,最终的认定和效力,不是一个法官,也不是一个工商人员,更不是企业自己,而是广大消费者,因为他们是“上帝”,最有裁判权和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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