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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注册申请期内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别
根据TRIPS协定的定义,商标是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的任何标志或任何标志的组合。作为传统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对商标权的保护都是十分重视的。除美国及英联邦国家坚持商标权可由使用或者注册而产生之外,多数国家均坚持商标权只能由注册而产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任何人要求保护的商标,如果未在原属国注册,不得享受本条各项规定的利益。可见商标权经注册产生已经为巴黎公约所认可。

  依法注册与否,可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类。我国商标法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是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申请注册期内的商标是指注册申请已经为商标局所受理,但是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笔者认为,处于申请注册期内的商标应当与一般的未注册商标区别对待。对处于申请期内的商标应当给予更多呵护。

  注册申请期内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使用者的主观意图不同

  一般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往往并不打算长期经销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或者并不需要在很广的地域内使用。所以选择具有使用方便、快捷、灵活以及无须审批等特点的未注册商标,其使用者无意通过注册而获得商标权。

  而申请注册期内的商标,申请人通过自己的申请行为明白无误地表示出希望其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愿望。但是受我国商标注册程序的限制(注册期一般为18个月,个别商标若经异议、争议等程序,最长甚至可达5年之久),在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今天,如果商家拟推出一项商品或者服务,主观上不愿意,同时客观上也不可能待其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才将商品或者服务投放市场。商场如战场,商机稍纵即逝,若让商家空等18个月那是不现实的。因此将其与一般的未注册商标加以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注册申请期内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智力劳动和无形价值不同

  如前所述,一般未注册商标的使用,通常局限于一个比较小的地域范围和较短的时间跨度之内。其商标的设计、选择一般比较随意,其中包含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很少。对商标的推广与宣传更是难以成为使用者经营活动的重点,其中包含的无形价值也就无从谈起。

  而处于申请注册期内的商标,其使用者基于长期、大范围使用的目的,其商标的设计与选择都十分慎重,其中往往包含了大量的智力创造因素。如“可口可乐”、“娃哈哈”等著名商标已成为商标设计的得意之作。以笔者曾参与代理的广东健力宝集团的“第五季”商标为例,在“第五季”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交商标局的同时,即开始在各大媒体上展开了铺天盖地般的宣传攻势,并邀请亚洲天后级明星滨崎步为其形象代言人。以至于“现在流行第五季”这一广告宣传语是街知巷闻。广东健力宝集团支出的费用和“第五季”商标所包含的无形价值是一般未注册商标所不能相比的。

  注册申请期内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

  从我国现行商标法分析,除第三十一条禁止抢注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外,基本上对未注册商标并无任何保护规定,相反倒是要求其与注册商标一样承担商标法中的各项义务性规定,而申请注册期内的商标,依巴黎公约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其至少享有“国际优先权”,而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也规定,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行为产生了一种权利即商标申请权,并规定该种权利可以转让。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在形式上注册申请期内的商标尚未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是由于其与一般未注册商标的区别,使得法律有必要对其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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