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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指出商场超市服务不属于第35类

  近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文,反映该省“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针对服务分类第 35 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并导致一些商标侵权行为也难以认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对该省的批复中认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35 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 “ 商品的批发、零售 ” , “ 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中的“服务分类”,指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该协定是国际上协调各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国际条约,于 1957 年 6 月 15 日 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 1961 年 4 月 8 日 生效,目前有 72 个成员国。经过多年的实践,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已成为国际上商品和服务分类的通行标准,不仅各成员国采用,许多非成员国也采用,目前采用该分类的国家和地区已达 100 多个。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出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自形成后版本不断更新,目前最新的版本是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启用的第八版。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 45 个类别, 10000 多个商品和服务。我国自 1988 年 11 月 1 日 开始在商标注册工作中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但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是在 6 年之后的 1994 年 8 月 9 日 。

  商标的注册都是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只是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专用权,注册人一般只能禁止他人在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划分直接关系到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往往会遇到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难以划分,从而导致商标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的情况,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问题带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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